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9號 1994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
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覆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送蘇州工業園區項目建議書的請示》(蘇政發〔1993〕156號)和《關於蘇州工業園區項目建議書中軟件方面若干問題的補充報告》(蘇政發〔1994〕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省蘇州市同新加坡有關方面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要充分發揮蘇州市的有利條件和優勢,量力而行,實事求是,講求實效。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蘇州工業園區建設成為與國際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高水準的工業園區。經過積極探索和努力,既出物質文明成果,又出精神文明成果,進一步推動中新經濟合作和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
二、同意將蘇州工業園區設在蘇州市城東金雞湖地區。按照統一規劃、分期開發的精神,首期開發建設8平方公里,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特區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規劃發展面積可按70平方公里考慮,根據開發建設情況另行報批。
為適應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要實行嚴格的規劃控制,規劃好今後發展用地,併合理安排好「菜籃子」工程。蘇州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涉及修訂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按有關規定報批。
在建設工業園區的同時,要引導周邊地區鄉鎮企業調整結構,適當集中,發展現代化農村小城鎮,促進社會經濟的共同繁榮。
三、原則同意對蘇州工業園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各項政策。今後視情況發展,如確需賦予其他政策,另行報批。
在執行全國統一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前提下,蘇州工業園區新增財政收入5年內(1994年-1998年)免除上繳。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下達。
四、要根據全國統一的產業政策和生產力布局要求,認真做好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蘇州工業園區應致力於發展以高新技術為先導,現代工業為主體,第三產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相配套的現代化經濟。
蘇州工業園區必須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搞好生態平衡,禁止舉辦污染環境和危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為園區的生產和生活創造一個健康、優美的環境。
五、同意蘇州市的開發公司與新加坡開發財團組建合資公司,從事蘇州工業園區內的土地開發經營。合資公司受我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合資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合同和章程、土地成片出讓合同等,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蘇州工業園區必須加強建設用地管理。要根據工業園區的開發進展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和動態地確定土地價格,井按規定收取有關費用。
六、在蘇州工業園區內舉辦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吸收外商投資的導向。鼓勵外商投資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在批准的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內,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可由工業園區自行審批,其中限額以上項目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項目,除國家吸收外商投資導向政策中限制類項目和國家規定需要統一規劃布點的以外,凡是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外匯能自行平衡的,可由工業園區自行審批,其中限顏以上項目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對外商投資的非生產性項目,除國家規定屬於試行外商投資和另有規定的以外,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可由工業園區自行審批,其中限額以上項目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的實際需要,原則同意今後逐步在工業園區內設立外資、中外合資的金融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商業零售企業,但應按規定逐項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七、原則同意你省在蘇州工業園區內,在堅持和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的前提下,自主地、有選擇地借鑑吸收新加坡發展經濟和公共管理方面對我適用的經驗。這項工作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既要積極探索、又要紮實穩妥。蘇州工業園區要執行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宏觀經濟政策,工業園區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權由我方獨立行使。在蘇州工業園區設立海關,依法對工業園區的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
根據項目計劃安排,確需進行的人員交流和培訓等事宜,可按國家關於一般國際交流合作項目的規定辦理。
八、蘇州市可依照現行法律確定的較大的市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在蘇州工業園區實施。隨着工業園區的發展,如需要進一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再研究如何按法定程序辦理。
九、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蘇州工業園區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精幹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不要求區內機構同上級機構對口設置。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作為蘇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自主行使園區的行政管理職能,確保蘇州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健康有序地進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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