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年2月28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掌握我國地理國情現狀,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國務院決定於2013年至2015年開展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地理國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間分布、特徵及其相互關係,是基本國情的重要組成部分。地理國情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全面獲取地理國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態以及人類活動基本情況的基礎性工作。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國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現狀和空間分布情況,為開展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奠定基礎,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提高地理國情信息對政府、企業和公眾的服務能力。
開展全國地理國情普查,系統掌握權威、客觀、準確的地理國情信息,是制定和實施國家發展戰略與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和各類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是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支撐,是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和應急保障服務的重要保障,也是相關行業開展調查統計工作的重要數據基礎。
- 二、普查的對象和內容
普查對象:我國陸地國土範圍內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普查內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況,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蓋、水域、荒漠與裸露地等的類別、位置、範圍、面積等,掌握其空間分布狀況;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況,包括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的交通網絡、居民地與設施、地理單元等的類別、位置、範圍等,掌握其空間分布現狀。
- 三、普查的時間安排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5年6月30日。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為普查工作準備階段,主要完成普查方案和技術規程制定,開展試點試驗和技術培訓,資料收集與獲取等前期準備工作。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為普查工作第一階段,主要完成普查底圖製作、數據採集與處理、外業調查與核查、數據集建設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為普查工作第二階段,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匯總、統計分析,形成普查報告,發布普查結果。
-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全國地理國情普查工作作業範圍廣、涉及部門多、工作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實施難度大。為加強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測繪地信局,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本地區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測繪地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普查總體方案,建立普查的技術和標準體系,做好技術指導、培訓、質量控制、信息匯總和統計分析,幫助中西部貧困地區完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地理信息和專題信息資源,建設全國地理國情本底數據庫,形成全國普查報告。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總體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普查實施方案。各地區要充分整合已有資源,組織專業隊伍,開展本地區普查底圖製作、外業調查與核查、數據處理、數據集建設等工作,做好普查成果的檢查驗收和匯總上報。
- 五、普查的經費保障
全國地理國情普查工作所需經費按工作任務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中央財政所需承擔經費在現有的地理國情監測經費中統籌安排。
- 六、工作要求
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基礎測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按時報送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完整、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結果要逐級上報,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對外發布。對在普查中所獲得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必須嚴格保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地理國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和要求,為開展普查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務院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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