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國發〔2003〕29號 2003年1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並與國家編制五年計劃更好銜接,推進國民經濟核算與統計調查體系的綜合配套改革,國務院決定,將原定於2003年進行的第二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推遲,與計劃在2005年開展的第四次全國工業普查和2006年開展的第三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合併,同時將建築業納入普查範圍,在2004年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今後全國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因農業普查周期較長(仍按每10年進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繼續單獨進行。現將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此次經濟普查,主要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含編碼)及其數據庫系統。認真搞好經濟普查,對研究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經濟結構,改進宏觀調控,開拓新的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統計調查體系,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健全統計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對象和範圍
此次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標誌、從業人員、財務收支、資產狀況,以及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開發的投入狀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4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經濟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請中央宣傳部負責協調;涉及普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和發改委負責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負責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協調;涉及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協調。中央和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全國的統一部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經濟普查的有關要求及重要意義,為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附件: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曾培炎(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汪 洋(國務院副秘書長)
李德水(統計局局長)
朱之鑫(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長)
王瀾明(中央編辦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長)
李 勇(財政部副部長)
宋 蘭(稅務總局總會計師)
劉玉亭(工商總局副局長)
李忠海(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
林賢郁(統計局副局長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