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41號
2010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4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積極發展學前教育,着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長足發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總體上看,學前教育仍是各級各類教育中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教育資源短缺、投入不足,師資隊伍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園難」問題突出。辦好學前教育,關係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

  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必須堅持改革創新,着力破除制約學前教育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為幼兒和家長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必須堅持科學育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突破口,作為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民生工程,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提供「廣覆蓋、保基本」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擴建一批安全、適用的幼兒園。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設超標準、高收費的幼兒園。中小學布局調整後的富餘教育資源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優先改建成幼兒園。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制定優惠政策,支持街道、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

  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辦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

  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幼兒園的,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城鎮幼兒園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努力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各地要把發展學前教育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幼兒園作為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加快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從今年開始,國家實施推進農村學前教育項目,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地方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門資金,重點建設農村幼兒園。鄉鎮和大村獨立建園,小村設分園或聯合辦園,人口分散地區舉辦流動幼兒園、季節班等,配備專職巡迴指導教師,逐步完善縣、鄉、村學前教育網絡。改善農村幼兒園保教條件,配備基本的保教設施、玩教具、幼兒讀物等。創造更多條件,着力保障留守兒童入園。發展農村學前教育要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資源。

  三、多種途徑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加快建設一支師德高尚、熱愛兒童、業務精良、結構合理的幼兒教師隊伍。各地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生師比,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 逐步配齊幼兒園教職工。 健全幼兒教師資格准入制度, 嚴把入口關。2010年國家頒布幼兒教師專業標準。公開招聘具備條件的畢業生充實幼兒教師隊伍。中小學富餘教師經培訓合格後可轉入學前教育。

  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切實維護幼兒教師權益,完善落實幼兒園教職工工資保障辦法、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機制和社會保障政策。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辦幼兒教師,按國家規定實行工資傾斜政策。對優秀幼兒園園長、教師進行表彰。

  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體系。辦好中等幼兒師範學校。辦好高等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建設一批幼兒師範專科學校。加大面向農村的幼兒教師培養力度,擴大免費師範生學前教育專業招生規模。積極探索初中畢業起點五年制學前教育專科學歷教師培養模式。重視對幼兒特教師資的培養。建立幼兒園園長和教師培訓體系,滿足幼兒教師多樣化的學習和發展需求。創新培訓模式,為有志於從事學前教育的非師範專業畢業生提供培訓。三年內對1萬名幼兒園園長和骨幹教師進行國家級培訓。各地五年內對幼兒園園長和教師進行一輪全員專業培訓。

  四、多種渠道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未來三年要有明顯提高。各地根據實際研究制定公辦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辦園和捐資助園。家庭合理分擔學前教育成本。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經費,支持中西部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發展學前教育和學前雙語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點支持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學前教育。規範學前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強幼兒園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規,規範學前教育管理。嚴格執行幼兒園准入制度。各地根據國家基本標準和社會對幼兒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種類型幼兒園的辦園標準,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指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對幼兒園實行動態監管。完善和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對社會各類幼兒培訓機構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審批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分類治理、妥善解決無證辦園問題。各地要對目前存在的無證辦園進行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經整改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當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締,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

  六、強化幼兒園安全監管。各地要高度重視幼兒園安全保障工作,加強安全設施建設,配備保安人員,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措施,嚴防事故發生。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建立全覆蓋的幼兒園安全防護體系,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指導。幼兒園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幼兒園所在街道、社區和村民委員會要共同做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

  七、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國家有關部門2011年出台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序,加強分類指導。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收費監管,堅決查處亂收費。

  八、堅持科學保教,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加強對幼兒園保教工作的指導,2010年國家頒布幼兒學習與發展指南。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於樂,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加強對幼兒園玩教具、幼兒圖書的配備與指導,為兒童創設豐富多彩的教育環境,防止和糾正幼兒園教育「小學化」傾向。研究制定幼兒園教師指導用書審定辦法。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健全學前教育教研指導網絡。要把幼兒園教育和家庭教育緊密結合,共同為幼兒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九、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協調,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標準,充實管理、教研力量,加強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機構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發展。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的優惠政策。城鄉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落實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的規劃、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幼兒園教職工的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整治、淨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要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質檢、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幼兒園的指導和管理。婦聯、殘聯等單位要積極開展對家庭教育、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宣傳指導。充分發揮城市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

  十、統籌規劃,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各省(區、市)政府要深入調查,準確掌握當地學前教育基本狀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適齡人口分布、變化趨勢,科學測算入園需求和供需缺口,確定發展目標,分解年度任務,落實經費,以縣為單位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有效緩解「入園難」。2011年3月底前,各省(區、市)行動計劃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解決「入園難」問題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要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學前教育作為督導重點,加強對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導檢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示。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進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組織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獎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

 

                     國 務 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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