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恢復國家出版局為國務院直屬局建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恢復國家出版局為國務院直屬局建制的通知 國發〔1986〕93號 1986年10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恢復國家出版局
為國務院直屬局建制的通知
國發〔1986〕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對全國出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所屬國家出版局恢復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出版局的計劃、財政、物資分配單列戶頭。
二、國家出版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後,保留國家版權局的名義,編制暫不增加,仍為一百九十人。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由地方自己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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