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法制局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法制局的通知 國發〔1986〕45號 1986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法制局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法制工作,更好地為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把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併,成立國務院法制局。為便於同國內外法學界進行學術方面的聯繫、交流,保留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的名義,其活動納入國務院法制局工作範圍,由法制局對國務院負責。
國務院法制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全面負責國務院法制行政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的立法工作,通盤考慮,綜合研究、組織協調、具體指導。主要任務是:編制國務院立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審查各部門上報國務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組織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檢查、研究法規執行情況和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清理法規,編輯法規匯編;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的名義,開展同國內外經濟法學界的學術交流、諮詢等活動;辦理國務院領導交辦的事項。
國務院法制局應當加強同各部門、各地區法制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作,組織交流法制工作經驗,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和業務工作水平,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出貢獻。
國務院各部門、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法制工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做好本部門、本地區的法制工作;有關法制方面的事項,可以同國務院法制局聯繫。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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