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的批覆 國函〔1990〕91 號 國務院 1990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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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的批覆
國函〔1990〕91號
外交部、總參謀部、國防科工委:
國務院決定,我國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加入時應同時聲明:
一、中國政府重申,條約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損害中華人民共和 國對其領海及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海床及其底土的主權和其他權利。
二、台灣當局非法用中國名義分別於一九七一年二月十一日和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對該條約的簽署和批准是無效的。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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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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