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我國同毗鄰國家商簽互免團體旅遊簽證協定和協議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我國同毗鄰國家商簽互免團體旅遊簽證協定和協議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5號
1994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我國同毗鄰國家商簽

互免團體旅遊簽證協定和協議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5號

外交部:

  國務院原則同意你部《關於擬同毗鄰國家商簽互免團體旅遊簽證協議的請示》,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國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國駐華大使館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議(草案)》。

  你部可以根據經批准的上述草案,同毗鄰國家商簽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或者協議。商談中如無原則變動,可不再報國務院審批。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國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草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國駐華大使館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議(草案)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國政府

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

(

草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促進兩國旅遊事業的發展,增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團體旅遊簽證問題簽訂本協定,議定如下:

第 一 條
締約一方由其指定的旅遊部門組織的旅遊團,經由締約另一方向國際旅客開放的口岸或者經締約雙方協商同意的口岸集體進出締約另一方國境,免辦簽證。旅遊團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締約一方普通護照或者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領隊應當持有締約另一方指定的旅遊部門出具的接待通知函電和旅遊團人員名單。
第 二 條

  旅遊團人員名單須備一式兩份,內容包括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地、出生日期、護照或者證件號碼、入出境時間以及負責接待的旅遊部門的名稱,並加蓋組團一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的印章,分別於入出境時交對方邊防檢查機關查驗。

第 三 條

  旅遊團人員應當集體行動。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離團者,可憑其國家駐對方使、領館的公函和接待方的旅遊部門出具的證明,在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簽證,並在旅遊團名單上註銷離團人員,所需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 四 條

  中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為:由外交部會同國家旅遊局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商定。

  ……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為:同中方指定的旅遊部門數額相同。

  如需變更或者增加指定的旅遊部門,締約雙方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協商一致,並以互換照會的方式予以確認。

第 五 條

  本協定不限制締約雙方的如下權力:拒絕不受歡迎和不可接受的締約另一方人員進入本國領土或者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的逗留,並無須說明理由。

  關於終止締約一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逗留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該公民本國的外交代表機關或者領事機關視情況可增加此款。

第 六 條

  締約雙方應當在本協定生效的三十天前交換本協定第四條所述各自旅遊部門的印鑑式樣。如需變更印鑑式樣,應當經締約雙方協商同意後,以互換照會的方式予以確認。

第 七 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第九十一天生效。

  (或)締約雙方應當以照會相互通知已經完成各自國內的必要法律程序。本協定自互換照會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 八 條

  本協定長期有效。

  如締約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應當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本協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失效。

  本協定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簽 字)            (簽 字)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國

駐華大使館關於互免團體旅遊

簽證的協議

(

草案

)

……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代表中國政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互免團體旅遊簽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一、締約一方由其指定的旅遊部門組織的旅遊團,經由締約另一方向國際旅客開放的口岸或者經締約雙方協商同意的口岸集體進出締約另一方國境,免辦簽證。旅遊團人員應當持有效的締約一方普通護照或者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領隊應當持有締約另一方指定的旅遊部門出具的接待通知函電和旅遊團人員名單。

  二、旅遊團人員名單須備一式兩份,內容包括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地、出生日期、護照或者證件號碼、入出境時間以及負責接待的旅遊部門的名稱,並加蓋組團一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的印章,分別於入出境時交對方邊防檢查機關查驗。

  三、旅遊團人員應當集體行動。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離團者,可憑其國家駐對方使、領館的公函和接待方的旅遊部門出具的證明,在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簽證,並在旅遊團名單上註銷離團人員,所需費用由本人支付。

  四、中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為:由外交部會同國家旅遊局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商定。

  ……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為:同中方指定的旅遊部門數額相同。

  如需變更或者增加指定的旅遊部門,締約雙方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協商一致,並以互換照會的方式予以確認。

  五、本協議不限制締約雙方的如下權力:拒絕不受歡迎和不可接受的締約另一方人員進入本國領土或者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的逗留,並無須說明理由。

  關於終止締約一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逗留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該公民本國的外交代表機關或者領事機關視情況可增加此款。

  六、締約雙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的三十天前交換本協議第四條所述各自旅遊部門的印鑑式樣,如需變更印鑑式樣,應當經締約雙方協商同意後,以互換照會的方式予以確認。

  七、本協議長期有效。

  如締約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應當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本協議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失效。

  上述內容,如蒙……國駐華大使館代表本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的復照即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大使館復照之日起第六十一天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  年  月  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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