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函〔1991〕20號
1991年4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函〔1991〕2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汕頭特區擴大範圍的請示》收悉。現對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為了理順汕頭經濟特區的管理體制, 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同意將汕頭經濟特區的範圍擴大到汕頭市區。擴大後的汕頭經濟特區界線是:東部以韓江支流新津河為界, 南部以海岸線為界, 西北部以桑埔山分水嶺為界, 西南部以濠江為界, 北部以龍坑山分水嶺為界, 總面積約二百三十四平方公里。原達濠區的棉花村、馬滘街道辦事處、潯洄村以及北部的葫蘆市地區, 因不便監管, 劃在特區範圍之外, 但仍屬汕頭市管轄。

  二、為加強特區的管理, 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市區後, 現行汕頭市的行政區劃需作相應調整。你省和國務院特區辦提出的汕頭市管轄澄海、南澳兩縣的方案及現行汕頭市行政區劃的調整, 請你省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 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三、汕頭經濟特區的範圍擴大後, 汕頭市原承擔的財政、外匯上繳任務和對原所轄各縣的補貼不變。因汕頭市區實行經濟特區政策所產生的增支減收因素, 由汕頭市自行消化。

  四、汕頭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 調整特區管理機構。要繼續堅持「開發一片、建成一片、獲益一片」的方針, 有重點、分期分批地進行開發建設。要處理好新區和老區的關係, 充分發揮老區的作用, 促進新區的發展。要努力改善投資環境, 加快老企業的改造。

  五、汕頭市人民政府和汕頭海關要進一步加強管理, 搞好監管工作。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後, 海關需要增加的人員、裝備和設施, 請你省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六、上述調整方案, 從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各有關方面要在此之前, 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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