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擴大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函〔2010〕45號
2010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擴大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函〔2010〕4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延伸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請示》(粵府〔2009〕1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進一步提高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和科學發展能力,紮實推進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儘快解決特區內外發展不平衡、特區發展空間局限和「一市兩法」等問題,同意將深圳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深圳全市,將寶安、龍崗兩區納入特區範圍。

  二、你省和深圳市要做好特區範圍擴大後的統籌規劃工作,要按照走集約化、內涵式發展道路的要求,進一步做好特區城市管理、產業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等工作,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推動深港合作和珠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更好地發揮深圳經濟特區在新時期對全國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示範和帶動作用。

  三、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深圳全市後,暫時保留現有的特區管理線,不再新設。今後視發展需要,由你省商有關部門提出特區管理線處理辦法,按程序報批。按照有關規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深圳市做好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統籌研究,提出相應對策。

  五、深圳市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各有關方面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