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4〕52號 2014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創業熱情,小型微型企業數量快速增長,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發展中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為切實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地方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將小型微型企業納入支持範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二、認真落實已經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繼續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徵關稅。(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
三、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小企業創業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大中型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實現產業集聚和抱團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四、對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中國殘聯等部門負責)
五、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投資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證監會、科技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負責)
六、進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政策。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引導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合理確定擔保費用。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綜合運用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資本投入、代償補償、創新獎勵等方式,引導擔保、金融機構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銀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
七、鼓勵大型銀行充分利用機構和網點優勢,加大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引導中小型銀行將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科學調整信貸結構,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徵,創新產品和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大力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八、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依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企業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名錄,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過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匯集工商註冊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推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促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息公開和共享,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政府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機構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從小型微型企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樣本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加強監測分析。(工商總局、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
十、大力推進小型微型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為小型微型企業免費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諮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在落實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對政策的解讀、宣傳力度,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各地區、各部門要確保政策儘快落實,並適時提出進一步措施。
國務院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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