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今後組織調劑企業部門庫存多餘物資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今後組織調劑企業部門庫存多餘物資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
1957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今後組織調劑企業部門庫存多餘物資問題的報告。請即參照報告中提出的調劑多餘物資的辦法,具體組織物資的調劑工作,以利相互支持、調劑有無,為更好地完成國民經濟計劃提供物資保證。

國家經濟委員會
關於今後組織調劑企業部門庫存多餘物資問題的報告
(1957年5月7日)

  過去幾年,各部門、各地方曾經不斷地組織調劑庫存多餘物資,對於保證生產、建設的需要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從1956年以來,由於物資供應的緊張情況,在企業的庫存材料方面也出現了物物交換的作法,流行的範圍越來越廣。這種作法,對於互換品種規格、調劑此多彼缺,雖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發生了不少的流弊,助長了物資供應工作中的本位主義,削弱了企業之間的協作互助關係,並且人為地加劇了物資的緊張情況,造成許多物資的使用不合理與運輸不合理的現象。

  為了查清企業的庫存情況,今年年初在統計普查的基礎上又進行了一次重點的複查,證明各部門、各地方所屬企業的庫存物資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多缺不均的情況,錯報漏報的情況也比較嚴重。因此,今後除了提高計劃工作,健全企業的材料制度而外,經常地、有組織地合理調劑庫存,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為了做好這一工作,我們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擬定以下的暫時管理辦法,請國務院審查。如可行,請批發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執行:

  (一)建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庫存多餘物資的調劑工作。為照顧到各部門按管理系統安排好年度和季度的物資供應計劃,在每次國家統一分配物資和部分配物資訂貨之前,可先在部門系統內部進行平衡調劑,但應儘可能避免遠距離運輸和不合理調撥。各工業部銷售局並應在各部門進行平衡調劑的基礎上,對於大宗的庫存多餘物資,結合訂貨組織一次全國範圍的平衡調劑。在每次訂貨會議以後,不論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均應將庫存多餘物資(包括企業的庫存不合用物資及雖合本企業需用,但在全年平衡後,留出本年內合理的需用量和儲備量以後尚有多餘的部分)和急需調進的物資,詳列品種、數量、質量、規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時間,報送當地調劑物資的主管機構,由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輕重緩急進行統一調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具體規定調劑庫存多餘物資的日期、程序和要求,各企業(包括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均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1.為了組織好此項工作,可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為主,吸收供應局、監察廳(局)、統計局、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及其他有關單位參加,組成一調劑庫存多餘物資的領導機構(有中央部供應辦事處的省、市,還應吸收供應辦事處參加)。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供應局負責日常的組織工作。調劑過程中,如發生爭執和糾紛,應由調劑物資的機構負責處理。如遇有不能解決的爭議,可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裁決。

  2.各企業報出的庫存多餘物資,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劑的期間,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不能自行動用。如必須動用時,應由該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提出動用的理由和根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劑物資的主管機構審查同意,以免在調劑過程中企業自己又動用而發生撥空的情況(報銷售局者,亦同此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劑庫存多餘物資時,中央各部所屬企業的多餘庫存,原則上應儘先照顧各部門在這個地區內所屬企業的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劑會議結束後,各地調劑物資的主管機構應即將尚未調劑出去的多餘物資明細表退還原報送單位(報銷售局者,亦同此規定),以便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訂貨前進行本系統內的平衡調劑。所簽訂的合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督下,雙方均應保證執行。

  3.中央各部的專用特殊器材,可由各部門按管理系統自行處理,一股可不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調劑。中央各部可提出本部專用特殊器材目錄,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物資部分應送交國家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再通知所屬企業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調劑物資的機構。

  4.今後一切企業之間相互調劑庫存物資,都要經過當地調劑物資的主管機構(如果調劑的雙方都是同一部屬企業,可由主管部供應辦事處審查批准)。為防止弊端並照顧企業的急需,無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劑期間或以後,各企業間(包括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因生產、建設的需要,確實需要相互支援,必須個別地進行調換某些品種、規格時,也應該准許雙方進行調換。但須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物資調劑機構備查。

  (二)不屈於國家統一分配和部分配的庫存多餘物資,如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有必要、而且有力量時,亦可考慮結合調劑多餘統配、部管物資的庫存進行調劑工作

  (三)庫存多餘物資的作價。有調撥出廠價者,按照調撥價格,如果是陳舊降質的物資,應按新舊程度按質論價,但需計入運輸費用。至於運費如何計算,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照顧調出、調入雙方的利益合理確定。如無調撥價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調劑機構協同有關方面合理議定。

  (四)為了順利地進行物資調劑工作,各部門、各地區還須教育所屬單位克服本位主義思想,樹立整體觀念,制止以任何藉口搶購、套購物資,囤積居奇,和不正當的物物交換的作法。凡搶購、套購本企業生產建設中所不需要的物資,或乘人之急以高價要挾對方所換來的物資,在查明屬實後,除根據情節進行適當的批評處理外,還應將這部分物資作為地方平衡調劑的資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劑前,各企業(包括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必須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切實填報庫存多餘物資明細表,不得少報、謊報或藉口不報、遲報。各企業的領導同志,應對本企業所報多餘物資明細表和急需的物資明細表進行負責的審核,並要注意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請各地監察部門、統計部門、各地人民銀行和建設銀行,對各企業單位進行經常的、切實的監督和檢查,加強對流動資金的管理。並請各地政府加強領導,保證做好庫存多餘物資的調劑與合理利用,解決工作中發生的重要問題。

  (五)請各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季度末向國家經濟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一次物資調劑工作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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