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轉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轉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發〔1986〕21號
1986年2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批轉經濟特區

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發〔1986〕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五年多來,經濟特區的建設已經取得很大進展,打下較好的基礎。今後的任務是,建成以工業為主、工貿結合的外向型經濟,把更多的先進技術引進來,使更多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更好地發揮「四個窗口」的作用。為此,要進一步做好外引內聯工作,內聯是為了增強外引能力,外引內聯都要落實到建立外向型經濟上。廣東、福建兩省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經濟特區的領導和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特經濟特區的發展,充分利用經濟特區這個「窗口」。經濟特區的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務院的方針政策,艱苦奮鬥,紮實工作,抓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把特區辦得更快更好。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二月七日

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經國務院批准,經濟特區工作會議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在深圳舉行。谷牧同志主持了這次會議並作了講話。參加會議的有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廣東、福建兩省和國務院二十九個部門的負責同志。四個特區作了匯報;機械部、輕工部、紡織部、電子部、航空部、兵器部介紹了在深圳舉辦外向型工業的情況和經驗;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科委等部門和廣東、福建兩省的負責同志,分別就特區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加強領導管理問題發表了意見。會議對建立特區以來的工作進行了初步總結,着重討論了特區今後發展方向、目標和有關的方針政策等問題。紀要如下:

建立經濟特區工作的回顧

會議認為,在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指引下,四個特區的建設進展很快,成績顯著,在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中開始發揮了作用,為國內外所矚目。

五年多來,各特區集中力量進行了以創造投資環境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到一九八五年底,四個特區累計完成基本建設投資七十六億三千萬元,開發出建設用地約六十平方公里,興建了一批工業廠房、商業樓宇、旅遊設施和居民住宅。深圳已具備現代化綜合性經濟特區的雛型。隨着特區的發展,廣東、福建兩省根據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了十幾項涉外經濟法規,使特區的各項工作初步做到有法可依。

各特區依據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積極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推動以工業為主的經濟迅速發展。到一九八五年底,實際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資總計十一億七千萬美元,占全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一。四個特區已有近九百個新工廠投入生產,引進了一批較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其中有的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有的填補了國內空白。一九八五年的工業總產值達到四十八億六千萬元,比建立特區前的一九七九年增長了五倍以上。發展最快的深圳特區。吸收了三億五千萬美元的外資和五億元的內聯投資,建立了包括電子、輕工、紡織、食品、建材、石化、機械等行業在內的七百七十多家工廠,一九八五年產值達二十五億元,比一九七九年增長三十九倍;已經有一批產品進入國際市場,一九八五年工業產品出口額占總銷售額的43%(其中蛇口工業區為68%)。珠海特區這兩年也在抓緊建立外向型工業。汕頭特區堅持逐片開發,注重實效,辦起四十五家工廠,產品出口比重達到60%以上。廈門特區除抓緊對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外,還積極與日、美、波、匈等國開展合作,舉辦了一些較先進的工業項目。

特區經濟的發展,是與同內地實行經濟技術聯合分不開的。僅深圳特區就同中央二十七個部門和二十八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簽訂了內聯項目協議一千九百多個。中央十六個工業部門已經和準備在深圳特區舉辦的工業項目有二百七十多個,其中大都是外向型的,有些項目技術比較先進,有些產品能填補國內空白,有些可以對香港經濟起補充作用。特區依靠內地的支援,彌補了技術基礎薄弱、專業人才不足、資金短缺等弱點。內地在特區投資辦廠,可獲得國際市場信息,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並將內地的一些初級產品拿到特區,根據外銷需要「梳妝打扮」,增值出口。各特區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進行的積極探索,其經驗和教訓也為內地的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鑑。特區的「四個窗口」和「兩個扇面」的作用已開始發揮。特區是全國的特區,特區依託和服務內地,是特區經濟不斷發展的力量所在;內地支援和利用特區,也有利於全國的經濟振興。

我們辦的是社會主義的特區。各特區都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注意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理想、紀律的教育,抵制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同時,積極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科學文化,更新知識,吸取國外組織社會化大生產的經驗。各特區雖然還存在一些問題,但總的看來,社會秩序是安定的,人民群眾的精神狀態是奮發向上的。

五年多來的實踐證明,中央關於建立特區的決策是正確的。在特區這個對外開放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沿陣地上,我們可以在實踐中觀察和研究現代資本主義經濟和經營管理方法,大膽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試驗,開闊視野,增長知識,培養人才,掌握同國際資本打交道的本領,其意義是深遠的。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興辦特區是個嶄新的課題,我國建立特區的歷史不足六年,前進的道路上還存在着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近兩年特區的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偏大,投資結構不盡合理;生產布局和產業結構缺乏統籌規劃;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幹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同建立外向型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不少企業出口創匯能力還比較弱,外匯平衡存在困難;特區的管理層次較多,辦事效率較低,信息反饋不靈;少數單位違法經營,有的案件還相當嚴重。此外,在加強宏觀經濟控制中,某些具體規定也有對特區的特殊情況照顧不夠的地方。以上這些問題,有的是工作中的缺點和失誤,有的是經驗不足難以避免的,有的則是需要在對外開放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踐中不斷探索才能妥善解決的。這就要求一切從事特區工作的同志,思想認識要跟上形勢的發展,在看到成績的同時嚴肅對待和切實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勇於揭露矛盾,勇于堅持真理,繼續以極大的努力把特區辦得更快更好。

朝着建立外向型經濟的目標奮力前進

會議認為,經過幾年打基礎的工作,特區在「七五」期間應當堅決貫徹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努力建立以工業為主、工貿結合的外向型經濟;進一步發揮「四個窗口」、「兩個扇面」的作用。具體要求:

——特區產業結構以具有先進技術水平的工業為主,工業投資以吸收外資為主。

  ——產品以出口為主,瞄準國際市場的需求,開發一批競爭力強、穩定適銷的「拳頭」產品,爭取工業製成品60%以上能夠外銷;外匯收支平衡,並有節餘。

  ——千方百計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國民收入、財政收入的不斷增長,特區的人均國民收入進入全國前列,在財政上繳、外匯上繳方面為國家多作貢獻。

  ——加強智力開發和文化建設,培養和引進人才,全面輪訓各級幹部,大力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培養一大批中高級技術工人。

  ——深入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企業、搞活經濟;同時要努力建立完善的宏觀控制和調節系統。在運用經濟手段和現代化的信息手段管理特區經濟和管理企業方面,總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經驗。

  要達到以上目標,關鍵在於特區領導的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要從前幾年鋪攤子、打基礎轉到抓生產、上水平、求效益方面來,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在做好國際市場調查預測的基礎上,同全國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緊密銜接,制訂特區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包括行業規劃)和「七五」期間的分年度安排,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規劃的主題是,逐步建立具有本特區特色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合理的外向型工業。要把經濟合理性和技術先進性、近期發展重點和長期奮鬥目標結合起來,加強外引內聯工作,下功夫辦好一批能出口創匯的生產項目。

特區的種植、養殖、旅遊、建築、商貿和金融等其它行業,要圍繞建立以工業為主的外向型經濟協調發展。特區的農業應發揮毗鄰港澳的優勢,大力增產優質鮮活商品和反季節瓜、菜、花、果,搞好保鮮、儲藏,常年均衡供貨。特區的高檔旅遊賓館不宜再增建,而應注重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經營管理,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遊樂項目以及知識性和療養性的旅遊項目。農業和旅遊業應成為特區外匯收入和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要講求投入和產出的最佳經濟效益,確定合理的經濟增長速度。堅決壓縮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除了優先安排外向型工業項目,繼續抓好已開發區域內水、電、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完善配套外,一般暫不開發新區,更不能盲目發展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今明兩年的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大體按照一九八五年國家對特區的控制指標加以安排。

切實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職工工資水平要與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適應,物價水平應保持相對穩定。

(二)根據擴大出口的要求,認真篩選工業項目。今後一個時期,要着重發展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裝備起來的傳統工業,力求技術起點較高,產品能更多地外銷。隨着工業技術實力的不斷增強,還要有重點、有選擇地發展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和高科技產業。確能出口創匯的勞動密集型項目,也可以酌量搞一些。各特區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合理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以中小型項目為主,着重發展「精(密)、小(型)、輕(巧)、新(穎)」的產品。要依靠國家科委和中國科學院的支持,抓好現有企業的科技進步,充實科研開發能力,認真消化引進的先進技術,積極採用國內外科研成果,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廈門特區的老企業,要按照外向型的目標,抓緊進行技術改造,促使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增強出口能力。

   (三)繼續搞好內聯,推動特區外向型工業的發展。內聯應當以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具有外銷潛力的內地企業為主要對象,以增強對外資、外技的吸收能力和消化能力為目的。特區要為此創造條件,搞好服務,給以方便。內聯企業的產品都應以出口為主,有些可以把「頭」放在內地、「尾」放在特區,將內地的初級產品拿到特區,按國際市場需要進行後整理、精加工、精包裝後出口;有些可以把「頭」放在特區、「尾」放在內地,在特區進行設計研製,拿回內地進行大批量生產組織出口。還可以發揮特區優勢,舉辦一些對內地同類企業改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有先行作用的工廠和產品可以替代進口的工廠。

(四)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在今後一段時間裡,特區可把香港、澳門地區作為工業產品出口的一個跳板(包括利用港、澳地區廠商轉口貿易的渠道),同時要大力開拓同世界其它國家(地區)尤其是東南亞、大洋洲、美洲、非洲市場的直接貿易渠道,減少對香港轉口貿易的依賴。要積極建立特區的商情信息網絡、產品推銷渠道和售後服務系統。要加強商標管理,維護國家權益。

  (五)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切實加強企業管理。

根據特區的特點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包括生產工藝、質量檢驗、財務會計、勞動人事等)制度。今明兩年要使產品和工程的質量、資金周轉速度、勞動生產率、利潤率、換匯率和淨產值等,都比一九八五年有明顯的提高。特區企業要堅持我國企業管理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借鑑國外的科學方法,採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實現高效率、高質量、高效益。

  對已經投產或開業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要加強管理。一方面要重合同、守信用,在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維護客商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這類企業的產、供、銷、財會等必須加強監管。特區的有關管理部門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還要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關的作用。

  (六)堅決反對和制止違法經營活動,特區內的一切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樹立嚴格執行政策、遵守法紀的觀念,扎紮實實地通過發展生產追求最佳的經濟效益,不能企圖搞違法經營發橫財。對於一切違法亂紀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必須嚴厲查辦。

  (七)今後幾年內,特區在完善投資環境方面,除了繼續搞好基礎設施的配套以外,尤為重要的是要在健全經濟立法、提高辦事效率、加強人才培養這些「軟件」上下功夫。「七五」期間,要使特區的涉外經濟法規基本配套。特區人民政府要克服政出多門、辦事拖拉的現象,簡化投資洽談、項目審批、工商登記、銀行開戶和其它行政管理辦事程序。要全面輪訓幹部,多渠道吸收人才。近幾年內國家在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方面,要照顧特區的急需。特區要重視知識,重視人才,使廣大科技人員、專業幹部和能工巧匠在生產建設和業務活動中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力。

  (八)要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深入探索微觀放

開搞活與宏觀加強管理的密切結合的經驗。要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市場調節作用。要重視金融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擴大各專業銀行業務經營的自主權,使銀行在融通資金和宏觀調節(包括總規模調節和結構調節)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特區的經濟活動必須放在全國宏觀經濟計劃指導之下。各特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全國宏觀經濟控制的要求,統籌安排本特區的經濟建設,搞好綜合平衡,學會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從宏觀上調節和控制經濟的運行。要加強統計、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司法等部門,組成強有力的經濟監督系統。

  會議預期,在做好「七五」期間工作的基礎上,再經過十年(即到本世紀末)或稍長一些時間,把我們的特區建成以先進工業為主、工貿結合、旅遊和農牧漁業並舉、各具特色的高水平外向型特區,既是產業結構合理、科學技術先進、生活文明富裕的經濟發達地區,又是萬商雲集、通向世界的出口基地。

進一步完善關於特區的各項政策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辦好特區,必須按照耀邦同志提出的「特事特辦、新事新辦、立場不變、方法全新」的精神,處理好宏觀控制與微觀搞活的關係。國家既要對特區的經濟活動實行宏觀指導和控制,又要照顧到它的特殊性和靈活性。過去有關特區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規定應當繼續執行,還應根據情況的變化作出若干新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福建兩省有關部門在下達有關政策規定時,要考慮到特區的不同情況,採取切實可行的區別對待辦法,並同已有的規定相銜接。會議經過討論,對當前急需明確和解決的幾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基本建設計劃管理

四個特區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應根據各自財力物力可能,分別提出安排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轉報國家計委核定後,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建設項目中利用的外資不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規模。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特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分別納入各自的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內地企業用自有資金到特區舉辦外向型工業項目,在特區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外另算。

各特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控制重複引進、制止多頭對外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5〕90號),對其中規定「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項目,凡符合外向型要求,產品以出口為主,外匯能夠自行平衡的,應允許有一些靈活,限額以下的項目,可仍由特區人民政府審批,但必須嚴格把關,事先徵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事後備案。

(二)關於對內聯企業稅收的優惠辦法

內聯生產性企業,在特區內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在特區稅後的利潤,如留在區特擴大生產或興辦外向型工業,免除在內地補繳所得稅和調節稅;如解往內地的,按20%補繳所得稅。從第六年開始,在特區稅後的利潤不論是否解往內地, 均按帳面所得額補繳20%的所得稅,但免徵調節稅。非生產性企業不享受上述優惠。

(三)關於信貸管理

深圳特區的信貸計劃單列,由中國人民銀行單獨審批,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負責統一安排使用。

珠海、汕頭、廈門三市繼續實行多存多貸、差額包幹的辦法,年度信貸計劃戴帽下達;現有信貸資金和吸收的存款全部留下使用;根據特區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信貸資金情況,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適當增加一些信貸指標;一般情況下不從特區抽調信貸資金;允許特區銀行向特區外銀行和國外銀行拆藉資金。

特區的銀行應在國家核定的投資規模內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中國人民銀行每年適當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安排給特區的貸款指標,不計入廣東、福建兩省的信貸控制指標。

中國銀行各特區分行適當增加外匯貸款和投資指標,對有創匯能力的項目給以外匯貸款支持。這筆外匯資金由中國銀行戴帽下達,包括在廣州、福州分行的外匯資金計劃內。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下,可以在深圳特區試行開放金融市場。

(四)關於向國外銀行和特區外資銀行借款

向國外銀行和特區外資銀行籌借商業貸款,是特區利用外資的一種方式。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特區的需要和償還能力,會同國家計委核定各特區向國外銀行和特區外資銀行籌借商業貸款的控制指標。特區向外借款,應自借自還,一般應通過經批准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一些創匯能力強的企業,經中國人民銀行各特區分行批准,也可以直接向外借款。

商業貸款需要擔保時,可商請中國銀行或經批准的其它金融企業擔保。個別外匯資金足、對外有一定信譽的特區企業,經特區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對外承保。

(五)關於外匯管理

珠海、汕頭、廈門特區的企業、單位之間外匯餘缺的調劑,按全國統一規定的辦法執行。深圳特區的外匯調劑可以按照現行辦法繼續試點。

特區內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產品出口收匯和經營業務收匯,允許全部保留現匯。特區內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一九八五年底以前結存的現匯允許保留,願意結匯的可以保留外匯額度,使用時不受用匯指標控制。從一九八六年起,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產品出口收匯應及時結匯,按規定留成辦法保留外匯額度。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以進養出的生產企業,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保留部分現匯,用於經常性外匯資金周轉。

「七五」期間,各特區要努力做到外匯自行平衡,預計不會有較多結餘。因此,特區結匯後的自有外匯額度可允許使用,按實際結匯數相應增加其用匯指標。增加的用匯指標戴帽下達,不占廣東、福建兩省的用匯指標。

(六)關於外貿管理

  為支持特區發展外向型經濟,對特區的產品特別是工業製成品(包括內地初級產品在特區加工增值後的產品)出口,應給予積極扶植,優先照顧。

特區出口區內生產的工業產品(包括加工增值在20%以上的產品)的配額、許可證管理,應簡化手續,給以方便。建議由經貿部和廣東、福建兩省經貿委派人到特區就近發證,或採取其它簡便措施。對特區進口許可證的管理,也可仿此辦理。

在特區實施國家規定的出口配額、許可證制度時,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要注意到要求它們實現自身外匯平衡的情況;要信守涉外合同,在實行某項新規定時,對過去批准正在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按原合同數量給予出口配額和許可證。

特區向港澳地區出口自產的鮮活商品,經營或代理非特區產品的出口,均按經貿部和省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特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特區外貿企業和外貿活動的管理。特區組建經營區內產品出口和區內自用物資進口的外貿企業(包括工貿、農貿、技貿企業),由特區人民政府審批。過去經特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經營或代理區外產品出口的外貿企業,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整頓,經省報經貿部確認。

(七)關於特區產品內銷

特區企業的產品必須以出口為主。但是,各種產品進入國際市場要有個過程,也不是所有產品都能全部外銷,適當讓點國內市場換取先進技術,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因此,特區產品需有一部分內銷,同內地進行必要的商品交流。特區生產的屬於國家需要進口的短缺產品,採用國內原材料、元器件較多的產品,以及外商確實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生產的產品,可以有適當比例內銷。特區產品的性能、質量達到進口產品同等水平,國內又需要進口的,應從特區採購,替代進口。其中有些產品,特區生產的數量可以滿足國內需要,價格又不高於國際市場價格的,應不要再進口。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產品(國家限制進口產品除外),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合同中規定的內外銷比例執行。由特區人民政府對企業產品的銷向實行管理,內銷由特區人民政府批准,外匯平衡也由特區人民政府負責。特區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產品(國家限制進口產品除外),在外匯自行平衡的前提下,凡國內市場需要的,允許內銷一部分,但特區人民政府應對企業作外向型目標管理。

特區企業用進口成套散件、成套組裝件裝配生產的國家限制進口產品,內銷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特區企業用部分國產件、部分進口件生產的國家限制進口產品,內銷部分由特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實行審批管理,並辦理調運手續。

內銷的特區產品,凡含有進口料件的均應照章補繳關稅、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和調節稅,並遵守國家統一的市場價格政策。特區產品內銷,一般應以人民幣結算;屬於替代進口的可用外匯結算,但須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

要幫助疏通特區產品替代進口和內銷的渠道。特區工業主管部門每年應提出經有關部門鑑定合格可以替代進口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交省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安排。特區企業可以參加國內的產品招標,到內地舉辦產品展銷會,也可以與內地企業建立固定協作關係,省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給予幫助和支持。

(八)關於對出入特區人員和貨物的監管措施

深圳特區管理線已經試管一年,效果較好,建議從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啟用。按照既方便與內地的正常經濟交流、人員往來,又防止違法活動的原則實施管理。以廣東省為主成立管理線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處理出現的問題。

珠海、汕頭特區由於緊靠市區,受地形限制,特區管理線不在全線設置固定管理設施,而採取對企業或工業區派駐海關人員監管,並在特區通往內地的通道設站檢查等措施,加強管理。

廈門特區採取陸上通道設站檢查,海上加強巡邏,對企業或工業區派駐海關人員監管等辦法,實施全線管理。

各特區現行的一線對外口岸貨物、行李物品監管和關稅徵收減免等有關辦法,在今後一個時期不作變動。對特區進口供應區內市場銷售的物資、商品(不含國家限制進口物資、商品),由廣東、福建兩省特區辦公室根據特區實際需要,每年提出額度,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核定後,按規定予以減半徵收關稅優惠,超過額度部分照征全部關稅。特區進口的這類物資、商品,不准銷往內地。

會議強調,越是對外開放,越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此必須切實抓緊,不容有任何鬆懈。中央領導同志一再指出,特區的幹部必須有特別高的覺悟,特別好的作風,特別嚴的紀律,特別高的工作效率。特區的領導同志和廣大幹部對此都必須身體力行,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堅決抵制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反對腐敗現象,要勤奮工作,廉潔奉公,帶領廣大群眾把特區的「兩個文明」同時抓上去,促進對外開放、體制改革和經濟振興,充分顯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到會同志反覆領會小平同志關於「辦特區是個試驗」的批示精神,深感任重道遠,決心艱苦奮鬥,精心探索,務使這項前人未曾做過的重要試驗獲得成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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