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李紀周等84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李紀周等84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6〕20號
1996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李紀周

等84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6〕20號


公安部、司法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

一、以下3名同志晉升為副總警監警銜:

李紀周 公安部副部長

羅 鋒 公安部紀委書記(副部級)

祝春林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副部級)

二、授予以下2名同志一級警監警銜:

郝洪濤 甘肅省公安廳廳長

喬西安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局長(正廳級)

三、以下18名同志晉升為一級警監警銜:

胡安福 公安部經濟保衛局局長

劉煥林 公安部預審局局長

蔣秉潔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長

趙大斌 公安部計劃財務司司長

隋慶祥 公安部機關服務局局長

吳曉鳴 公安部報刊圖書出版社社長(正局級)

傅 森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所長(正局級)

俞定海 河北省公安廳廳長

李慶玉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

常緒武 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陳 旭 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正廳級)

宋其臣 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姜延虎 貴州省公安廳廳長

龐明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黨組書記(正廳級)

張文華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正廳級)

買買提·肉孜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院長(正廳級)

劉正新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政委(正廳級)

張學敬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正廳級)

四、授予以下7名同志二級警監警銜:

郝萬笑 遼寧省公安廳紀委書記(副廳級)

路景林 海南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王和平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蔚振忠 甘肅省公安廳副廳長

王建安 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孫奉仁 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政委(副廳級)

沈既滋 湖北省武漢市司法局勞教處政委(副廳級)

五、以下50名同志晉升為二級警監警銜:

林 強 公安部政治保衛局副局長

韓玉生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

權 軍 公安部紀檢監察局副局長

王彥吉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副院長(副局級)

嚴 明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黨委副書記(副局級)

師國安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

周福海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政委(副廳級)

高恭贊 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

關治瀛  河北省邯鄲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鞏玉生 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

王維禎 山西省公安廳指揮部主任(副廳級)

王權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魯鴻明 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

李吉順 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

劉雲普 黑龍江省公安幹校校長(副廳級)

胡輝宏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長

顧永和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長

王則君 上海市公安局紀委書記(副廳級)

吳勁松 安徽省公安廳紀委書記(副廳級)

毛玉良 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廳級)

甘炳朗 江西公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廳級)

陳吉光 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孫克謙 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朱慶雨 山東省公安廳副廳級偵察員

劉綱宇 湖南省公安廳紀委書記(副廳級)

李光洪 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杜斌國 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許國源 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呂 卓 四川省公安廳廳長

種道銓 雲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郭 軍 雲南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李 玎 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王槐生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劉德才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王克金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鄭卜學 陝西省公安廳副廳長

劉 平 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楊 征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副廳級)

杜中興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彭於龍 司法部政治部警務部部長(副局級)

劉運令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學院黨委副書記(副局級)

周賢臣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學院副院長(副局級)

郭延祥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倪修明 安徽省監獄管理局政委(副廳級)

曾名伊 江西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周仕良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裴慶裕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牟祿君 西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劉廷啟 陝西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林國良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副廳級)

六、授予以下1名同志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夏宗素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學院教授

七、以下3名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梁文基 公安部瀋陽消防科研所研究員

周秉翠 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學校高級講師

肖樹林 吉林省監獄工作研究所研究員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