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陳邦國等76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陳邦國等76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7〕89號
1997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陳邦國等

76名

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7〕89號

公安部、司法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

一、以下1名同志晉升為副總警監警銜:

陳邦國  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副省級)

二、授予以下1名同志一級警監警銜:

劉茂積  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三、以下6名同志晉升為一級警監警銜:

張新楓  公安部刑事偵察局局長

曾祥志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黨委書記(正局級)

石宗崑  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院長(正廳級)

呂 卓  四川省公安廳廳長

趙英武  陝西省公安廳廳長

沈前貴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局長(正廳級)

四、以下3名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一級警監警銜:

孫國武  公安部瀋陽消防科研所研究員

趙宗治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研究員

張 凱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科研所主任法醫師

五、授予以下6名同志二級警監警銜:

饒國清  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助理(副廳級)

萬學紅  上海市公安局後勤保障部黨委書記(副廳級)

張玉山  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

徐永福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監獄管理局勞教局政委(副廳級)

鄭傳林  山東省勞教局黨委書記(副廳級)

李正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副廳級)

六、以下44名同志晉升為二級警監警銜:

郝赤勇  公安部法制司司長

孟宏偉  公安部文化保衛局局長

孫永波  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黨委書記(正局級)

謝毅平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司副司長

姚新萍  公安部離退休幹部局副局長

張 昕  公安部十局副局長

甄九慶  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王殿棟  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巡察執法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李秀林  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局長(副廳級)

趙黎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任學志  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廳級)

李文國  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

吳永奎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王長淦  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劉新獻  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傅保新  湖北省公安廳紀檢組組長(副廳級)

談正贏  湖北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廳級)

聶福茂  湖北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副廳級)

史昌旭  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副局長(副廳級)

張普華  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勵明安  湖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方玉潔  湖南省公安廳副廳長

姚世柏  湖南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廳級)

朱明健  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吳廣發  廣東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副廳級)

凌書法  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副廳級)

謝富星  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副廳級)

何 炬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管理幹部學院院長(副廳級)

李樂天  陝西省公安廳副廳長

賀福滋  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周建軍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張幗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董正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紀委書記(副廳級)

張兆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楊海峰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副局長(副廳級)

伍 峰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副廳級)

謝家雲  成都鐵路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莫澤升  林業部南京人民警察學校黨委副書記(副廳級)

張國安  天津市監獄管理局政委(副廳級)

吳志瑞  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副廳級)

郭建國  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楊睦松  福建省監獄管理局政委(副廳級)

張世明  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彭壽芳  海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七、授予以下5名同志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黃楚珊  廣東省公安廳科研所高級工程師

黨志忠  陝西省公安廳科研所主任法醫師

尚明琪  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醫師

劉晉發  陝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醫師

劉學傑  陝西省渭南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醫師

八、以下10名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杜元明  中國人民警官大學教授

秦煜麟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研究員

趙子士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研究員

白培元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張德桂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趙長安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科研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孫 堯  吉林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教授

劉萬富  黑龍江省公安幹部學校高級講師

茅永興  雲南省第二監獄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姜建輝  雲南省昆明監獄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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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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