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控制棉田面積和搞活等外棉經營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控制棉田面積和搞活等外棉經營的通知
國發〔1984〕36號
1984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控制棉田面積和

搞活等外棉經營的通知

國發〔1984〕36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七八年以來,棉花種植面積逐年擴大,產量連年大幅度增加。一九八三年棉花種植面積達到九千一百萬畝,總產量九千萬擔以上,預計收購八千八百多萬擔。這樣,我國棉花就由過去靠進口平衡改變為自給有餘,並開始出現了供過於求的情況。這是農村大好形勢的反映,也是我國棉花產銷形勢的一個重大轉折。現在的問題是,北方棉田仍是繼續擴大的趨勢,同時質量較差,內外銷都有一定困難。如不適當控制北方棉花種植面積,積極改良品種,提高質量,供過於求的矛盾會更加突出。根據國內外市場供求情況,今後我們對棉花的政策應當是,穩定和適當控制棉花種植面積,積極鼓勵改良品種,提高單產,提高質量。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適當控制冀、魯、豫三省棉田面積。這幾年,南方一些省棉田有所減少,從棉花質量和紡織能力布局等方面考慮,南方棉田不宜再過多壓縮,控制面積主要是冀、魯、豫三省。這三省要積極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農民按計劃種植棉花。山東省棉花實際種植面積要控制在二千三百萬畝,河北省控制在一千三百萬畝,河南省控制在一千四百萬畝。

二、適當調整北方棉區棉花獎售糧食的政策。為了有利於控制北方棉花種植面積,適當縮小南北方棉農收益上的懸殊,從一九八四年新棉上市起,北方棉區(包括江蘇、安徽、湖北三省實行北方加價比例的棉區)超基數收購每斤棉花獎售糧食由二斤改為一斤半,要糧給糧,要錢給錢。

三、對等外棉(即國家規定的七個等級以外的棉花)的經營要放開,允許上市買賣,多渠道經營。從一九八四年新棉上市起,國家收購等外棉不加價,不獎售糧食,不獎售化肥。等外棉的收購價格,由各省、市、自治區商業部門根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制定,銷售價格由縣經營部門自定。棉農向國家交售等外棉,收購部門不得拒收,並要積極打開銷路。

各棉花主產省接到本通知後,要根據當地情況,提出具體貫徹措施,抓緊向農民傳達。

國務院        

一九八四年三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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