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提高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提高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發〔1992〕37號 1992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提高
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提高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提高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是解決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價格偏低,加快價格機制轉換的重大改革,是促進經濟結構合理調整、增強國民經濟發展後勁、實現我國經濟增長上一個新台階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務求各項調價措施順利出台。
二、受鐵路貨運、煤炭、天然氣價格調整影響的相關產業,要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革新挖潛,抑制成本上升,儘量消化基礎產品提價的影響。對受提價影響較大的電力、鋼材、有色金屬、建材、機電和化工等產品的價格,國家將區別不同情況,予以適當解決。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在運、煤、氣提價出台以後,審時度勢,逐項安排,陸續下達執行。
三、要妥善安排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活和農民切身利益的提價措施。天然氣和煤炭提價後,城鎮居民燃料銷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考慮人民群眾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掌握時機,統籌安排。目前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給予的財政補貼及其他優惠政策,應繼續執行。
四、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提高鐵路貨運、煤炭和天然氣價格的具體工作部署,嚴禁擅自追加項目,搭車漲價。在鐵路貨運、煤炭和天然氣提價出台前後的一段時間裡,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不要安排其他提價項目出台,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控制基礎產品提價的連鎖反應。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不顧大局、越權提價、搶先出台、搭車漲價的行為,要從嚴查處。
附件:一、提高鐵路貨運價格實施方案
二、提高煤炭價格實施方案
三、提高天然氣價格實施方案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刪減)
附件一
提高鐵路貨運價格實施方案
一、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鐵路貨運價格每噸公里提高一分,由現行每噸公里平均二分八厘五毫(含二厘基金)提到三分八厘五毫。提價收入用於鐵路建設。
二、國家鐵路(含運營臨管線)運輸的貨物,不分貨物品類、運輸種別、地區和部門,一律提價。國家鐵路的工程臨管線和地方鐵路、企業的鐵路專用線不提價。
三、具體提價辦法是,在現行運價基礎上平均加價,即:整車每噸公里加價一分;零擔每十公斤加價一毫;集裝箱按各箱型平均載重量,每噸公里加價一分;軸公里運價按噸公里運價折算,每軸公里加價三分。
四、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國家物價局和鐵道部另行通知。
附件二
提高煤炭價格實施方案
一、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統配礦指令性計劃綜合商品煤出廠價格平均每噸提高十元。地方國營礦指令性計劃煤原則上同額提價,可以少提,但不得多提。
二、統配煤每噸提價十元,八元用於彌補虧損,二元用作基本建設基金。基建基金按品種提取:洗精煤每噸三元四角,塊煤每噸二元五角,原煤和其他煤每噸一元七角。
地方國營煤礦在提價金額中,應安排一部分基建基金和其他專項基金,具體提取金額和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抄國家物價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三、結合指令性計劃煤炭提價,將以前價外徵收的維簡費和生產發展基金、綜采設備更新基金,全部併入價內。
四、指令性計劃煤炭出廠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按灰分計價的出廠價格=煤炭灰分基價×煤種比價×水分比價×硫分比價×塊煤限下率比價×(1+地區差價幅度)。
按熱值計價的出廠價格=發熱量基價×浮煤可燃基揮發分比價×品種比價×硫分比價×塊煤限下率比價×灰分係數×(1+地區差價幅度)。
五、新的統配礦煤炭出廠價格目錄和按大區重新核定的統配礦煤炭基本價格表,由國家物價局另行下達。
六、放開指導性計劃煤和定向煤價格,包括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地方上調中央統配的指導性計劃煤和定向煤,華能精煤公司、司法部勞改礦、軍礦執行指導性價格的煤炭。
七、取消計劃外煤炭最高限價和增超產加價。
八、放開徐州和棗莊礦務局生產的煤炭價格。
九、指導性計劃煤、定向煤價格放開後,這部分煤炭的分配和鐵路、船舶運輸計劃,由國家計委、國務院經貿辦另文規定。
附件三
提高天然氣價格實施方案
一、四川天然氣實行包幹內外價格並軌,並根據各用戶用氣性質不同,實行分類氣價:除化肥以外的其他工業用氣出廠價格每千立方米二百四十元,城市居民用氣二百八十元,城市商業用氣四百二十元。
二、其他油田天然氣出廠價格不並軌。
包幹外氣,不分用氣對象,一律執行同一氣價,出廠價格每千立方米三百三十元。
包幹內氣,區別不同用氣對象,實行分類氣價:城市居民用氣出廠價格每千立方米一百三十元,其他用氣二百一十元。
三、非化肥用氣,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按新價格執行;化肥用氣仍按原價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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