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8〕85號
1998年10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撤銷中國人民保險

(

集團

)

公司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8〕85號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國務院批准《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由你公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附: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撤銷中國人民保險

(

集團

)

公司實施方案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為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第13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現就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保集團)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機構設置

中保集團撤銷後,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變為一級法人。中保集團原有的管理職能分別移交給上述3家公司。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繼承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品牌,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產險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壽險公司);原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再保險公司)。國家保險監管機構負責對這3家公司的業務進行監管。

上述3家公司要堅持職能轉換、機構精簡、運轉高效的原則,並按以下要求設置內部機構:一是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加強黨的建設和系統的幹部管理;二是強化紀檢監察和稽核審計職能,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制約機制;三是保持原有業務管理部門的相對穩定,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中保集團現有的正式職工,除一部分選調到國家保險監管機構外,其餘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分別充實到上述3家公司。

二、中保集團境內資產的處置

截止1998年6月底,中保集團總資產148億元,總負債7億元,所有者權益141億元,扣除對3家子公司和海外機構的投資70億元,可納入處置的帳面淨資產約為71億元。具體處置如下:

(一)從中保集團現有辦公樓、辦公設備中劃出固定資產0.5億元,暫不進行分配,留歸即將成立的國家保險監管機構使用。待國務院明確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經費來源及使用方式後,再根據有關規定作相應處理。

(二)職工宿舍、獎勵福利基金以及非經營性機構占用的固定資產共2.3億元,隨人員、機構劃轉。

(三)其餘資產67.9億元,包括中保集團對子公司債權31.3億元,對5家經濟實體的股權及債權19.6億元,銀行存款和國債17億元,分別劃分給再保險公司2.4億元、產險公司39.3億元、壽險公司26.2億元。

根據業務性質和實際需要,中保集團原附屬經濟實體分別劃歸3家公司管理。將萬春園有限公司和中保電子有限公司劃歸產險公司;將中保信託投資公司、北京中保大廈有限公司劃歸壽險公司;將中國安泰經濟發展公司、華泰保險諮詢公司、中國保險管理幹部學院、中國保險報社劃歸再保險公司。上述機構的資產和人員隨機構一併劃轉。

三、海外機構的管理

為了增強海外機構的整體實力和競爭能力,確保海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這次改革應注意保持海外機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以避免產生不利影響。在現行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將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海外經營性機構全部劃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同時,對現有海外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在此基礎上撤併虧損公司,實行資產重組,增強競爭能力,切實防範風險。

將中保集團駐倫敦、東京、紐約、漢堡代表處或聯絡處的牌照分別劃歸產險公司、壽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作為3家公司的對外窗口。

四、黨的建設和幹部管理

產險公司、壽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黨的建設和幹部管理等問題,由中保集團提出意見,按規定報請黨中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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