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 國發〔2006〕22號 2006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貫徹落實公務員法的要求,必須深化改革,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努力解決當前公務員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縮小地區間收入差距,促進公務員隊伍建設,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理順收入分配關係,構建科學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務員收入分配體系,關係廣大公務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紮實工作,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不得違反國家政策。
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充分認識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艱巨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精神上來。要切實解決好本地區和本部門在這次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完善幹部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制度,建立幹部激勵和保障機制」的精神和公務員法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改革公務員現行工資制度,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完善機關工人工資制度,形成科學合理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建立適應經濟體制和幹部管理體制要求的工資管理體制,實現工資分配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理順工資關係,合理拉開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增強級別的激勵功能,實行級別與工資等待遇適當掛鉤。
(三)健全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督檢查,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改革公務員現行工資制度,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完善津貼補貼制度,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一)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制。
1.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附表三),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附表二)。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2.調整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公務員晉升職務後,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並按規定晉升級別和增加級別工資。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一般每兩年可在所任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後,不再晉升級別,在最高級別工資標準內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3.實行級別與工資等待遇適當掛鉤。
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後,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等待遇。
(二)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
1.調整機關工人基本工資結構。
技術工人仍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調整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兩項。崗位工資根據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質量確定,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二個技術職務設置,分別設若干工資檔次。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根據技術水平高低確定,一個技術等級(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實行崗位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調整為崗位工資一項(附表四)。
2.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機關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兩年可在對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完善津貼補貼制度。
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崗位津貼制度。
1.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適當時候出台。
2.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考慮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社會發展等因素,建立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合理界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和類別,適當增設津貼類別,合理體現地區之間艱苦邊遠程度的差異。依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各地區艱苦邊遠程度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政策性因素,確定實施範圍和類別。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範圍、類別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定期評估並適時調整實施範圍和類別。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資金,屬於財政支付的,由中央財政負擔。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的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一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對崗位津貼進行規範,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實施範圍和標準。地區、部門和單位現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以及在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
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收入水平的調查比較。
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水平等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前,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幅度。
各類津貼補貼標準的調整辦法,結合完善津貼補貼制度另行制定。
(五)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公務員的工資和聘任制公務員的協議工資,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和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適當增加離退休費。
這次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相應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四)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執行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合格後及時確定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五)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對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實施時間
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制、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及改革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和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工資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五、組織領導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廣大機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影響地區、部門和單位等社會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負起責任。要堅持國家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嚴格執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變通工資政策。各級紀檢、組織、監察、財政、人事、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責任。要切實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進行。
附表一:
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表
職 務
|
工 資 標 准
| |
領 導 職 務
|
非 領 導 職 務
| |
國家級正職
|
4000
|
|
國家級副職
|
3200
|
|
省部級正職
|
2510
|
|
省部級副職
|
1900
|
|
廳局級正職
|
1410
|
1290
|
廳局級副職
|
1080
|
990
|
縣處級正職
|
830
|
760
|
縣處級副職
|
640
|
590
|
鄉科級正職
|
510
|
480
|
鄉科級副職
|
430
|
410
|
科 員
|
380
| |
辦 事 員
|
340
|
附表二:
公務員級別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月
級別
|
檔 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一
|
3020 | 3180 | 3340 | 3500 | 3660 | 3820 | ||||||||
二
|
2770 | 2915 | 3060 | 3205 | 3350 | 3495 | 3640 | |||||||
三
|
2530 | 2670 | 2810 | 2950 | 3090 | 3230 | 3370 | 3510 | ||||||
四
|
2290 | 2426 | 2562 | 2698 | 2834 | 2970 | 3106 | 3242 | 3378 | |||||
五
|
2070 | 2202 | 2334 | 2466 | 2598 | 2730 | 2862 | 2994 | 3126 | 3258 | ||||
六
|
1870 | 1996 | 2122 | 2248 | 2374 | 2500 | 2626 | 2752 | 2878 | 3004 | 3130 | |||
七
|
1700 | 1818 | 1936 | 2054 | 2172 | 2290 | 2408 | 2526 | 2644 | 2762 | 2880 | |||
八
|
1560 | 1669 | 1778 | 1887 | 1996 | 2105 | 2214 | 2323 | 2432 | 2541 | 2650 | |||
九
|
1438 | 1538 | 1638 | 1738 | 1838 | 1938 | 2038 | 2138 | 2238 | 2388 | 2438 | |||
十
|
1324 | 1416 | 1508 | 1600 | 1692 | 1784 | 1876 | 1968 | 2060 | 2152 | 2244 | |||
十一
|
1217 | 1302 | 1387 | 1472 | 1557 | 1642 | 1727 | 1812 | 1897 | 1982 | 2067 | 2152 | ||
十二
|
1117 | 1196 | 1275 | 1354 | 1433 | 1512 | 1591 | 1670 | 1749 | 1828 | 1907 | 1986 | 2065 | |
十三
|
1024 | 1098 | 1172 | 1246 | 1320 | 1394 | 1468 | 1542 | 1616 | 1690 | 1764 | 1838 | 1912 | 1986 |
十四
|
938 | 1007 | 1076 | 1145 | 1214 | 1283 | 1352 | 1421 | 1490 | 1559 | 1628 | 1697 | 1766 | 1835 |
十五
|
859 | 924 | 989 | 1054 | 1119 | 1184 | 1249 | 1314 | 1379 | 1444 | 1509 | 1574 | 1639 | 1704 |
十六
|
786 | 847 | 908 | 969 | 1030 | 1091 | 1152 | 1213 | 1274 | 1335 | 1396 | 1457 | 1518 | 1579 |
十七
|
719 | 776 | 833 | 890 | 947 | 1004 | 1061 | 1118 | 1175 | 1232 | 1289 | 1346 | 1403 | |
十八
|
658 | 711 | 764 | 817 | 870 | 923 | 976 | 1029 | 1082 | 1135 | 1188 | 1241 | 1294 | |
十九
|
602 | 651 | 700 | 749 | 798 | 847 | 896 | 945 | 994 | 1043 | 1092 | 1141 | ||
二十
|
551 | 596 | 641 | 686 | 731 | 776 | 821 | 866 | 911 | 956 | 1001 | |||
二十一
|
504 | 545 | 586 | 627 | 668 | 709 | 750 | 791 | 832 | 873 | ||||
二十二
|
461 | 498 | 535 | 572 | 609 | 646 | 683 | 720 | 757 | |||||
二十三
|
422 | 455 | 488 | 521 | 554 | 587 | 620 | 653 | ||||||
二十四
|
386 | 416 | 446 | 476 | 506 | 536 | 566 | 596 | ||||||
二十五
|
352 | 380 | 408 | 436 | 464 | 492 | 520 | |||||||
二十六
|
320 | 347 | 374 | 401 | 428 | 455 | ||||||||
二十七
|
290 | 316 | 342 | 368 | 394 | 420 |
附表三:
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表
級 別
|
職 務
| |||||||||||
一
|
國家級正職
|
|||||||||||
二
|
國家級副職
|
|||||||||||
三
|
||||||||||||
四
|
省部級正職
|
|||||||||||
五
|
||||||||||||
六
|
省部級副職
|
|||||||||||
七
|
||||||||||||
八
|
廳局級正職
|
|||||||||||
九
|
||||||||||||
十
|
廳局級副職
|
|||||||||||
十一
|
||||||||||||
十二
|
縣處級正職
|
|||||||||||
十三
|
||||||||||||
十四
|
縣處級副職
|
|||||||||||
十五
|
||||||||||||
十六
|
鄉科級正職
|
|||||||||||
十七
|
鄉科級副職
|
|||||||||||
十八
|
科員
|
|||||||||||
十九
|
辦事員
| |||||||||||
二十
|
||||||||||||
二十一
|
||||||||||||
二十二
|
||||||||||||
二十三
|
||||||||||||
二十四
|
||||||||||||
二十五
|
||||||||||||
二十六
|
||||||||||||
二十七
|
附表四:
機關技術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月
{
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月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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