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進出口商會工作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改革進出口商會工作的批覆
國函〔1994〕68號
1994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改革進出口商會工作的批覆

國函〔1994〕68號

外經貿部,國務院有關部門:

  外經貿部《關於進出口商會改革工作的請示》(〔1993〕外經貿管發第22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進一步深化對外經貿體制改革的要求,必須抓緊改革進出口商會工作,充分發揮進出口商會協調指導、諮詢服務的作用。當前改革進出口商會工作,主要是明確進出口商會的性質、職責和法律地位;支持進出口商會按照國際慣例健全組織機構,充實業務人員,改進工作方式;強化進出口商會的行業協調與服務職能,防止進出口貿易中的不公正行為,建立正常的貿易秩序,維護國家和進出口企業的利益。

  二、進出口商會是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由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依法成立的行使行業協調、為企業服務的自律性組織。進出口商會的主要職責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章程對其會員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企業的利益;組織對國外反傾銷的應訴;對外進行市場調研,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調解會員企業之間的貿易糾紛;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要求和意見,並對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議;監督和指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組織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實施;參與組織出口商品交易會;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建議或直接根據同行業協議規定,採取措施懲治違反協調規定的會員企業;履行政府委託或根據會員企業要求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要在現有進出口商會基礎上,按主要經營商品分類重新改組建立全國統一的各行業進出口商會。改組後的進出口商會均應依法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會員(代表)大會是進出口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進出口商會可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長、副會長人選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共同推薦,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四、進出口商會設立日常辦事機構,承辦日常工作。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商品分會,但同類商品只能成立一個分會,分會辦事地點可設在出口主產地或主要口岸。進出口商會常設辦事機構需有專職人員,其中少部分人員經會員大會同意,可從會員企業選調,定期輪換。

  五、進出口商會可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按其會員單位實際進出口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會費或其他必需的費用。並按會員大會通過的預算方案,自主開支。國務院主管部門視委託進出口商會的工作量等情況,可給予一定的資助。進出口商會年度預算和決算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進出口商會不得兼營進出口業務。

  六、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服從進出口商會協調。外經貿部等國務院主管部門對進出口商會的工作要給予積極支持和指導,同時對進出口商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商會重要的同行業協議,國務院主管部門可發布政令,擴大到所有進出口企業執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同行業協議,給國家和其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進出口企業,除由進出口商會按同行業協議予以處理外,國務院主管部門也應對其進行處分。

  七、請外經貿部即據此組織指導進出口商會改革工作,並儘快商有關部門擬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會暫行條例(草案)》,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報批。

八、進出口商會與國際貿易促進會的分工為:進出口商會工作重點是利用民間組織形式,對進出口業務從市場、價格等方面進行國內行業協調;國際貿促會的工作重點是從事對外貿易促進工作,不承擔外貿具體業務。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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