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意見
國發〔2021〕3號
2021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宏觀經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革命老區是黨和人民軍隊的根,是中國人民選擇中國共產黨的歷史見證。革命老區大部分位於多省交界地區,很多仍屬於欠發達地區。為加大對革命老區支持力度,2012年以來國務院先後批准了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和陝甘寧、左右江、大別山、川陝等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政策文件,部署實施了一批支持措施和重大項目,助力革命老區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持續改善基本公共服務,發揮特色優勢推進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區在新發展階段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讓革命老區人民逐步過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激發內生動力,發揮比較優勢,努力走出一條新時代振興發展新路,把革命老區建設得更好,讓革命老區人民過上更好生活,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革命老區脫貧攻堅成果全面鞏固拓展,鄉村振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水平顯著提高,紅色文化影響力明顯增強,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到2035年,革命老區與全國同步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現代化經濟體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紅色文化繁榮、生態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產業發展興旺、居民生活幸福、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新局面。

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地制宜推進振興發展

堅持統籌謀劃、因地制宜、各揚所長,聚焦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三)推動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一定時期內保持脫貧攻堅政策總體穩定,完善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優先支持將革命老區縣列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鞏固「兩不愁三保障」等脫貧攻堅成果。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幫扶工作,建設配套產業園區,提升完善安置區公共服務設施。加大以工代賑對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合理確定建設領域、賑濟方式。統籌城鄉規劃,以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網絡等為重點,加快推進革命老區美麗生態宜居鄉村建設。提高農房設計和建造水平,改善群眾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因地制宜發展規模化供水、建設小型標準化供水設施,大力實施鄉村電氣化提升工程,全面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開展數字鄉村試點,加快鄉村綠化美化。堅持扶志扶智相結合,加大對革命老區農村低收入群體就業技能培訓和外出務工的扶持力度。完善城鄉低保對象認定方法,適當提高低保標準,落實符合條件的「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優撫待遇。

(四)促進大中小城市協調發展。落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要求,支持革命老區重點城市提升功能品質、承接產業轉移,建設區域性中心城市和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研究支持贛州、三明等城市建設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支持革命老區縣城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促進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產業配套設施提質增效,支持符合條件的縣城建設一批產業轉型升級示範園區,增強內生發展動力和服務農業農村能力。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信息網絡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和社會治理的數字化、智能化、精準化水平。

(五)對接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將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納入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和經濟區、城市群、都市圈相關規劃並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強革命老區與中心城市、城市群合作,共同探索生態、交通、產業、園區等多領域合作機制。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和海陸豐革命老區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贛州、龍巖與粵港澳大灣區共建產業合作試驗區,建設好贛州、井岡山、梅州綜合保稅區和龍巖、梅州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支持吉安申請設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支持三明推動海峽兩岸鄉村融合發展。鼓勵大別山、川陝、湘鄂渝黔等革命老區對接長江經濟帶發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陝甘寧、太行、沂蒙等革命老區重點對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浙西南革命老區融入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瓊崖革命老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發揮獨特作用。鼓勵左右江革命老區開展全方位開放合作,引導贛南等原中央蘇區與湘贛邊區域協同發展。支持革命老區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以開放合作增強振興發展活力。

三、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增強革命老區發展活力

加快完善革命老區基礎設施,發展特色產業體系,提升創新能力,培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新動能,提高經濟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

(六)完善基礎設施網絡。支持將革命老區公路、鐵路、機場和能源、水利、應急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列入國家相關規劃,具備條件後儘快啟動建設,促進實現互聯互通。加快建設京港(台)、包(銀)海、沿江、廈渝等高鐵主通道,規劃建設相關區域連接線,加大普速貨運鐵路路網投資建設和改造升級力度。大力支持革命老區高速公路規劃建設,優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便捷連接重點城鎮和重點紅色文化紀念地,加快國省道幹線改造。支持革命老區民用運輸機場新建和改擴建,規劃建設一批通用機場。加快綜合水運樞紐建設和航道整治,推進百色水利樞紐過船設施等工程,研究論證贛粵運河可行性。建設一批重點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區工程,推進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等工程。有序規劃建設支撐性清潔煤電項目、煤運通道和煤炭儲備基地,加快建設跨區域輸電工程,持續完善電力骨幹網架,推動石油、天然氣管道和配套項目建設,保障革命老區能源穩定供應。

(七)培育壯大特色產業。支持革命老區加強農田水利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深入推進優質糧食工程,穩步提升糧食生產能力。加強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和管理,推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做大做強水果、蔬菜、茶葉等特色農林產業,支持發展沙縣小吃等特色富民產業。建設一批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農業標準化示範區、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和冷鏈物流基地,鼓勵電商企業與革命老區共建農林全產業鏈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建設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推進「中國稀金谷」建設,研究中重稀土和鎢資源收儲政策。支持革命老區立足紅色文化、民族文化和綠色生態資源,加快特色旅遊產業發展,推出一批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和精品線路。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規劃建設稀土、旅遊等行業大數據中心,鼓勵互聯網企業在革命老區發展運營中心、呼叫中心等業務。

(八)提升創新驅動發展能力。支持革命老區重點高校、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加大對口支援革命老區重點高校工作力度,鼓勵「雙一流」建設高校、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與革命老區開展合作共建。完善東中西部科技合作機制,促進中西部革命老區與東部地區加強科技合作。鼓勵科研院所、高校與革命老區合作,共建中科院贛江創新研究院、國家鎢與稀土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等創新平台,研究建設稀土綠色高效利用等重大創新平台,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組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創建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支持在革命老區建設創新型城市和創新型縣(市),布局建設一批國家級高新區、創新研發基地等創新載體。支持地方完善人才政策和激勵機制,加大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在科技特派員制度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鼓勵革命老區完善第五代移動通信(5G)網絡、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因地制宜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北斗系統應用。

四、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增進革命老區人民福祉

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質,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繁榮發展紅色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增強革命老區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提升公共服務質量。支持革命老區依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完善革命老區中小學和幼兒園布局,加大教師培訓力度。繼續推進「八一愛民學校」援建工作。繼續面向革命老區實施相關專項招生計劃傾斜。推進高職學校、技工院校建設,實施省部共建職業教育試點項目。加強革命老區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支持市縣級綜合醫院、傳染病醫院(傳染科)和衛生應急監測預警體系建設。鼓勵國內一流醫院與革命老區重點醫院開展對口幫扶,合作共建醫聯體。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深化縣域綜合醫改,整合縣域醫療衛生資源,推動發展縣域醫共體。實施中醫臨床優勢培育工程和中醫康復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建設中醫優勢專科。提升公共文化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運營水平,優化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供給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建設一批體育公園,鼓勵革命老區承辦全國性、區域性文化交流和體育賽事活動。

(十)弘揚傳承紅色文化。把紅色資源作為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的生動教材,圍繞革命歷史創作一批文藝作品,將紅色經典、革命故事納入中小學教材,在幹部培訓中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加大對瑞金中央蘇區舊址、古田會議舊址、楊家嶺革命舊址、鄂豫皖蘇區首府革命博物館、川陝革命根據地博物館等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修繕力度,加強西路軍、東北抗聯等戰鬥過的革命老區縣現存革命文物保護修復和紀念設施保護修繕。統籌推進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建設一批標誌性工程。公布革命文物名錄,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支持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積極申報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國家級抗戰紀念設施、遺址。推動紅色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支持中央和地方各類媒體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等多種方式宣傳推廣紅色旅遊。

(十一)促進綠色轉型發展。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促進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相得益彰。統籌推進革命老區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加強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和其他重要江河源頭生態環境治理,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和陝甘寧、左右江等革命老區建設長江、黃河、珠江流域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深入總結浙西南等革命老區生態保護修復成果經驗,繼續支持新安江等流域探索生態保護補償,複製推廣經驗做法,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支持大別山、川陝等革命老區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支持科學布局建設國家公園。支持革命老區開展促進生態保護修復的產權激勵機制試點。鼓勵地方依法依規通過租賃、置換、合作等方式規範流轉集體林地。加快能源資源產業綠色發展,延伸拓展產業鏈,鼓勵資源就地轉化和綜合利用,支持資源開發和地方經濟協同發展。推動綠色礦山建設,加強贛南、陝北等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推進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推動將部分廠礦舊址、遺址列為工業遺產。

五、健全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

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健全長效普惠性的扶持機制和精準有效的差別化支持機制,激發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內生動力。

(十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始終貫穿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完善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建立省部會商和省際協商機制,及時協調推動陝甘寧、大別山、左右江、川陝等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重要事項。出台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對口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工作方案,繼續組織對口支援工作。研究建立發達省市與革命老區重點城市對口合作機制,支持革命老區重點城市與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重點高校、經濟發達地區開展幹部雙向掛職交流。發揮井岡山、延安等幹部學院作用,支持地方辦好瑞金、古田、百色、大別山等幹部學院,開展理想信念和黨性教育。大力弘揚老區精神,廣泛凝聚正能量,表彰獎勵正面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良好氛圍。

(十三)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在安排革命老區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時,對革命老區所在省份予以傾斜支持。探索制定革命老區轉移支付績效評估和獎懲激勵辦法。繼續支持贛州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在加快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上作示範。中央預算內投資對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參照執行西部地區政策,對沂蒙革命老區參照執行中部地區政策,研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革命老區產業轉型升級平台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規定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對其他地區向革命老區重點城市轉移的企業,按原所在地區已取得的海關信用等級實施監督。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加大對革命老區支持力度,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積極參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重點企業上市融資。

(十四)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支持革命老區重點城市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對損毀的建設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開發整理成耕地的,經認定可用於占補平衡,允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按規定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對革命老區列入國家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的建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範圍並按規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區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政策。

(十五)強化組織實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列為本地區重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對革命老區的差別化績效評估體系,對重點城市和城市化地區側重考核經濟轉型發展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指標,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進一步強化生態服務功能和農產品供給能力相關指標考核,在開展試點示範和安排中央補助時對革命老區給予傾斜支持。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在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實施過程中強化對革命老區的統籌支持,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紅色旅遊等重點領域實施方案,細化具體支持政策,指導地方開展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規劃修編。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各項工作的協調,制定重點任務分工和年度工作要點,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1年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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