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
國函〔2000〕5號
2000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已經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為更好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均簡稱基本法),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保障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的工作機構按照授權履行職責,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分別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其職責為:

一、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

二、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澳門的中資機構。

三、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澳門居民對內地的意見。

四、處理有關涉台事務。

五、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處理與聯絡辦公室職責有關的事務時,可與其聯繫。

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和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更名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機構有: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請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上述機構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便利和豁免。原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和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承擔的新聞業務,將分別由新華通訊社提請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的新華通訊社香港特別行政區分社、新華通訊社澳門特別行政區分社承擔,請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其註冊和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國 務 院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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