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
國發〔1992〕28號
1992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

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

國發〔199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適當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離休、退休費的10%增加離休、退休費。離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發給;退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發給。

基本離休、退休費的數額,按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核定。

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其中由財政開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

各地區、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中,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認真把這項工作做好。

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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