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6〕87號 1986年7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6〕8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闢汕頭至香港、曼谷航空班機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汕頭機場對外開放。該機場暫限我國籍飛機出入境,先飛行汕頭至香港、曼谷間的不定期包機。飛行高度由中國民航局與空軍商定。
二、同意為汕頭機場檢查檢驗等單位增加人員編制一百四十七人。各單位的人數和辦公、生活用房投資,以及候機樓內所需聯檢設施等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中國民航局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