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4〕46號
2014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的批覆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4年/第12號
[1]

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

發展改革委《關於報送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送審稿)的請示》(發改地區〔2014〕25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主題,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立足保障生態安全、水安全、國家糧食安全,着力構建和諧人水新關係、現代產業新格局、統籌城鄉新福地、合作發展新平台,加快解決血吸蟲病、城鄉飲水安全等突出民生問題,加快提升區域整體實力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加快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加快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努力把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成為更加秀美富饒的大湖經濟區。

三、湖南、湖北兩省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合作機制,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實施重點領域專項規劃,落實協調推進機制,抓緊推進重點工作和相關項目實施。完善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布《規劃》實施進展情況。《規劃》實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在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安排、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合力解決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會同湖南、湖北兩省人民政府適時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推動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是深入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重大舉措,對於探索大湖流域以生態文明建設引領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新路徑,促進長江中游城市群一體化發展和長江全流域開發開放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方面要提高認識、緊密合作、紮實工作,共同推動《規劃》的落實,努力實現洞庭湖區經濟社會與生態文明全面發展。

國務院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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