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6〕115號 2006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6〕11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浙政〔2005〕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涉及使用海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区划》对项目用海进行预审。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四、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要依据《区划》,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对陆源污染物严格实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根据《区划》要求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