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海南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海南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4〕37號
2004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海南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4〕37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海南省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瓊府〔2002〕7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海南省海洋功能區劃》(以下簡稱《區劃》)。

  二、海南省海洋資源豐富,海洋經濟地位重要。因此,在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必須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經濟、社會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堅持優化海洋產業結構,提高海洋經濟整體質量和效益,實現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把海南省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良好、風景優美的海洋大省。

  三、海南省地理位置特殊,所屬海域相鄰多個國家,在南海的開發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堅持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在妥善處理與相鄰國家的關係的同時,切實維護好我海洋權益。

  四、海南省海洋生態環境優越,旅遊資源豐富,應加強對海岸自然生態、生物物種和旅遊資源的保護。要加強對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的管理。對陸源污染物應實行減排防治後排放,並根據《區劃》選擇排污口位置,逐步實行深海離岸排放。

  五、《區劃》是科學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要依據《區劃》指導監督用海活動,實現海洋開發利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要重點保證港口航運、旅遊用海的需要,並加強對填海、圍海及開採海砂等用海活動的管理。審批海域使用項目必須依據《區劃》。

  六、依據《區劃》,儘快完成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的修編工作。修編《區劃》要經過法定程序,通過科學論證,做到切實可行。

  你省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區劃目標的實現。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區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