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2〕48號
2012年9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

均 衡 發 展 的 意 見 

 
國發〔2012〕4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意義

  1986年公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提出我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2011年所有省(區、市)通過了國家「普九」驗收,我國用25年全面普及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從根本上解決了適齡兒童少年「有學上」問題,為提高全體國民素質奠定了堅實基礎。但在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還存在明顯差距,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高質量教育需求與供給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着力提升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辦學水平,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努力實現所有適齡兒童少年「上好學」,對于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解決義務教育深層次矛盾、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提升國民素質、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全面落實責任,切實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良好義務教育。

  二、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合理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努力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加強省級政府統籌,強化以縣為主管理,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責任制。總體規劃,統籌城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切實縮小校際差距,加快縮小城鄉差距,努力縮小區域差距,辦好每一所學校,促進每一個學生健康成長。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基本目標是:每一所學校符合國家辦學標準,辦學經費得到保障。教育資源滿足學校教育教學需要,開齊國家規定課程。教師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師整體素質。學校班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消除「大班額」現象。率先在縣域內實現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縣域內學校之間差距明顯縮小。到2015年,全國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3%,實現基本均衡的縣(市、區)比例達到65%;到2020年,全國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5%,實現基本均衡的縣(市、區)比例達到95%。

  三、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發揮優質學校的輻射帶動作用,鼓勵建立學校聯盟,探索集團化辦學,提倡對口幫扶,實施學區化管理,整體提升學校辦學水平。推動辦學水平較高學校和優秀教師通過共同研討備課、研修培訓、學術交流、開設公共課等方式,共同實現教師專業發展和教學質量提升。大力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強學校寬帶網絡建設,到2015年在有條件的地方解決學校寬帶接入問題,逐步為農村學校每個班級配備多媒體教學設備。開發豐富優質數字化課程教學資源,重點開發師資短缺課程資源、民族雙語教學資源。幫助更多的師生擁有實名的網絡空間環境,方便其開展自主學習和教學互動。要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在努力辦好公辦教育的同時,鼓勵發展民辦教育。

  提高社會教育資源利用水平。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展覽館、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綜合實踐基地等機構要積極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動。公共事業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要努力創造條件,將適合開展中小學生實踐教育的資源開發為社會實踐基地。教育部門要統籌安排學校教育教學、社會實踐和校外活動。學校要積極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開展實踐教育,探索學校教育與校外活動有機銜接的有效方式。

  四、均衡配置辦學資源

  進一步深化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統籌考慮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教育需求,以促進公平和提高質量為導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內容,提高保障水平。中央財政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義務教育投入。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加大對農村地區、貧困地區以及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範圍和提高服務標準。

  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省級政府要依據國家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和本省(區、市)標準,為農村中小學配齊圖書、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音體美等器材,着力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設施,妥善解決農村寄宿制學校管理服務人員配置問題。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積極推進節約型校園建設。要採取學校擴建改造和學生合理分流等措施,解決縣鎮「大校額」、「大班額」問題。

  五、合理配置教師資源

  改善教師資源的初次配置,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吸引優秀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在核准崗位結構比例時高級教師崗位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完善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切實維護農村教師社會保障權益。

  各地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制標準,並對村小學和教學點予以傾斜。合理配置各學科教師,配齊體育、音樂、美術等課程教師。重點為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培養和補充緊缺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證有效期制度,加強教師培訓,提高培訓效果,提升教師師德修養和業務能力。

  實行縣域內公辦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制度。各地要逐步實行縣級教育部門統一聘任校長,推行校長聘期制。建立和完善鼓勵城鎮學校校長、教師到農村學校或城市薄弱學校任職任教機制,完善促進縣域內校長、教師交流的政策措施,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教師周轉宿舍,城鎮學校教師評聘高級職稱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六、保障特殊群體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要堅持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兩為主」政策,將常住人口納入區域教育發展規劃,推行按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人數撥付教育經費,適度擴大公辦學校資源,盡力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在公辦學校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建立健全農村留守義務教育學生關愛服務體系。把關愛留守學生工作納入社會管理創新體系之中,構建學校、家庭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關愛網絡,創新關愛模式。統籌協調留守學生教育管理工作,實行留守學生的普查登記制度和社會結對幫扶制度。加強對留守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學生安全保護預警與應急機制。優先滿足留守學生進入寄宿制學校的需求。

  重視發展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各級政府要根據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實際制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加大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採取措施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待遇,努力辦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在普通學校開辦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隨班就讀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學習。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適齡殘疾孤兒接受義務教育,鼓勵和扶持兒童福利機構根據需要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

  關心扶助需要特別照顧的學生。加大省級統籌力度,落實好城市低保家庭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實施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做好對孤兒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導,民政、教育、公安、婦聯、共青團等多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保證城鄉適齡孤兒進入寄宿生活設施完善的學校就讀。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保障適齡流浪兒童重返校園。辦好專門學校,教育和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要保障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七、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

  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以素質教育為導向,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生動活潑主動發展,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鼓勵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努力辦出特色、辦出水平,為每位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建立教育教學質量和學生學業質量評價體系,科學評價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引導學校按照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實施教育,引導社會按照正確的教育觀念評價教育和學校。

  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各地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單純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排名。建立課程安排公示制度、學生體質健康狀況通報制度、家校聯動制度,及時糾正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的行為。學校要認真落實新修訂的義務教育課程標準,不得隨意提高課程難度,不得擠占體育、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及班會、少先隊活動的課時,科學合理安排學生作息時間。要改革教學方式,提高教學效率,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要引導家長形成正確的教育觀念和科學的教育方式。要加強對社會培訓補習機構的管理,規範培訓補習市場。

  八、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

  完善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省級教育部門要儘快建立與國家基礎教育信息化平台對接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和學校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以居住地學齡人口為基準的義務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務機制。縣級教育部門要認真做好數據的採集和日常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流動狀況提供支持。

  規範招生辦法。縣級教育部門要按照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學校分布情況,合理劃定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區域內小學和初中對口招生制度,讓小學畢業生直接升入對口初中。支持初中與高中分設辦學,推進九年一貫制學校建設。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設立重點校和重點班。提高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的比例。把區域內學生就近入學比率和招收擇校生的比率納入考核教育部門和學校的指標體系,切實緩解「擇校熱」。

  規範財務管理。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監督,確保經費使用安全、合規、高效。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做好財務決算,強化會計核算,加強資產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規範收費行為。各地要強化學校代收費行為監管,規範學校或教育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個人捐贈行為,禁止收取與入學升學掛鉤的任何費用。禁止學校單獨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託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嚴厲查處公辦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通過辦班、競賽、考試進行招生並收費的行為。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並收費,凡未做到獨立法人、獨立校園校舍、獨立財務管理和獨立教育教學並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改制學校,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加強教輔材料編寫、出版、使用和價格管理。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督導評估

  省級政府要建立推動有力、檢查到位、考核嚴格、獎懲分明、公開問責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責任機制。把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考核地方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等部門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協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工作機制。

  加強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督導評估工作,對縣域內義務教育在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配置狀況和校際在相應方面的差距進行重點評估。對地方政府在入學機會保障、投入保障、教師隊伍保障以及緩解熱點難點問題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將縣域公眾滿意度作為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省級政府要根據國家制定的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省(區、市)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省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所轄縣級單位基本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進行督導評估,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審核認定。

 

                               國 務 院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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