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6〕103號
1986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

增 強 企 業 活 力 的 若 干 規 定

國發〔1986〕103號

  按照「七五」期間經濟體制改革任務的要求,一九八七年要在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的活力方面邁出較大的步子。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認真落實搞活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頒發了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這些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逐條抓好落實。凡文件規定放給企業的權利被中間環節截留的,要堅決放給企業。各部門、各地區要認真清理各自下發的文件,對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搞活企業規定精神的,應予廢止或糾正。今後,要把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各級政府部門和領導人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以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根據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給經營者以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是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重要內容。

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可積極試行租賃、承包經營。選擇一部分虧損或微利的全民所有制中型企業,進行租賃、承包經營試點。要保證承租人或承包人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擁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保護他們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的合法利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要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制訂租賃、承包經營的具體試行辦法,並加強審計監督。

各地可以選擇少數有條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之間互相投資,或聯合投資新建企業,一般宜採取股份制形式。

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服務業企業,可由當地財政、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核定資產,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拍賣或折股出售,允許購買者分期償付資產價款。出售企業的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由中央和企業所在城市五五分成。

集體所有制企業仍由主管部門統負盈虧的,一律改為自負盈虧,不再上交合作事業基金。

三、加快企業領導體制的改革

全面推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法人的代表,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處於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實行廠長負責制的企業,要同時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並切實保障經營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內年度責任目標的,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可以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貢獻的,還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責任目標的,應扣減廠長的個人收入。

為保證廠長集中精力組織生產經營,各級政府部門和其他單位要儘量減少對企業的檢查、評比和召開會議等活動。

企業要精簡機構,減少脫產人員。任何部門不得強制企業設置對口機構,不得規定企業內部機構的人員編制。

四、進一步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

一九八七年,繼續減免輕紡企業和其他進行重點技術改造的大中型企業的調節稅,企業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須用於企業發展生產。對紡織產品和某些輕工產品適當降低產品稅或增值稅稅率。具體減征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經委商定。

工業企業全面實行分類折舊。對技術密集的新興產業,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可試行加速折舊辦法。目前仍由上級部門集中掌握的30%的折舊基金,要全部留給企業,原來規定免徵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的部分,繼續免徵。

今後,企業用稅後留利進行生產性投資所增加的利潤,按4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對國家急需發展的社會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技術改造所需貸款,銀行要優先給予安排。

要採取堅決有效的措施,制止對企業的攤派。各級政府以及部門的主要領導人對此要切實負責,違者要追究責任。

五、改進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製度

在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包括增資指標)和政策範圍內,對於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的具體形式和辦法,以及調資升級的時間、對象等,由企業自主決定,國家一般不再作統一規定。

降低獎金稅稅率。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標準工資四個月的部分,繼續免徵獎金稅;四個月至五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現行的30%降為20%;五個月至六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100%降為50%;六個月至七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0%降為100%;七個月以上的部分,獎金稅稅率定為200%。

試行工資總額同上交利稅掛鉤的企業,工資增長率為7%至13%的部分,工資調節稅稅率由30%降為20%;增長率為13%以上至20%的部分,工資調節稅稅率由100%降為50%;增長率為20%以上至27%的部分,工資調節稅稅率由300%降為100%;增長率為27%以上的部分,工資調節稅稅率定為200%。

國家經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要研究改進能源、原材料節約獎的提獎辦法,解決「鞭打快牛」的問題。

六、繼續縮減對企業下達的指令性計劃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計劃單列省轄市,要繼續縮減向企業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產品的種類、生產任務和調撥量,擴大企業自銷比例(具體種類、數量由計劃下達單位另行規定)。除上述單位外,其他單位一律無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

生產資料由企業自銷的部分,價格由供需雙方議定。加工產品中,小商品價格要切實放開,隨行就市;一般機電產品價格要進一步放開,重要機電產品以浮動價格為主,必要時可規定最高限價;工業消費品價格要有控制地逐步放開,其中對人民生活影響較大的商品需要提價時,要履行申報手續。

七、限期清理、撤銷行政性公司

在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內,除少數經國務院批准賦予其行政職能的全國性公司以外,要停止行政性公司管理企業的職能,促使其儘快轉為經營型或服務型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將他們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轉給政府有關部門。一九八七年六月底還不能實現轉變的,一律撤銷。

八、鼓勵發展企業集團

在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基礎上,以大型骨幹企業或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為主體,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由企業自主組建企業集團,政府部門不得阻止。允許企業參加兩個

以上的企業集團,並允許退出。有條件的企業集團可實行股份制。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應自上而下地組建企業集團,也不能指派企業集團的經營負責人,要防止把企業集團變成行政性公司或由行政性公司翻牌變成「企業集團」。國家對企業集團主要運用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進行間接管理。

在同一行業中,一般不搞獨家壟斷的企業集團,以利於開展競爭,促進技術進步。

一九八七年,中國人民銀行要在信貸計劃中,撥出一定的貸款額度,通過城市專業銀行,重點支待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與產品開發。

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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