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物資部承包經營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物資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關於物資部承包經營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物資問題的復函
國函〔1989〕33號
1989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物資部承包經營

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物資問題的復函

國函〔1989〕33號

 

物資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物資實行定額補虧由物資部經營包幹的請示》和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關於落實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物資實行定額補虧由物資部包幹經營的補充請示》收悉。國務院同意,由你部承包經營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物資。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承包經營範圍和時間。承包經營的範圍為我國統一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鋼材、有色金屬、生鐵、木材、水泥、化工原料、汽車、飛機、機電儀和成套、技改項目設備。承包經營時間暫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

  二、關於定額補貼問題。在承包經營期內,每年中央財政除從外貿虧損補貼指標中劃撥十四億元外,再增加補貼二億元;你部經營進口蘇聯東歐的小汽車、電線、電纜等產品的利潤抵頂經營大汽車虧損後剩餘部分全部留給你部。國家對此實行超虧不補、節餘不收的政策。

  三、關於價格問題。承包經營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物資,目前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所屬外貿進出口總公司代理進口,按從資本主義國家進口物資的作價辦法定價,即從資本主義國家進口的物資實行代理價的,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物資也實行代理價;從資本主義國家進口的物資由國家給予補貼實行外貿撥交價的,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物資也由國家給予補貼實行外貿撥交價。進口的物資在國內市場銷售不得超過國家最高限價。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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