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目前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目前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事項的決定
1956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7月25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布失效

為了滿足廣大私營企業的工人、店員、工程技術人員、手工業者和工商業者加速社會主義改造的熱烈願望,從今年1月起,許多城市的人民委員會對於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工作,已經不是分期分批進行,而是採取了一次批准私營工商業全業公私合營和手工業全業合作化的辦法。這種辦法,在有了準備工作的地方是可以採用的,因而也是正確的。但是,因為在批准合營和合作化之後,時間太短,私營工商企業和個體手工業的數量又大,有關供、產、銷的安排和企業改造等各項工作還來不及進行,因此在工商業和手工業某些方面,就出現了一些供、產、銷脫節的現象。例如,有些手工業戶因為等待生產合作社的統一經營,就不接受商店的零散定貨了,有些新的公私合營工廠因為等待重新安排生產,工廠和工廠之間原有的生產協作關係中斷了,原來存在於工業、手工業、商業之間的賒銷關係也停止了,因而形成一時供、產、銷脫節的現象。在這個期間,某些國營商業、國家銀行和稅務機關採取了若干不恰當的做法,也給予生產經營一些不好的影響。例如:要求新的合營企業和手工業合作組織執行一些暫時還不適合的管理制度和表報制度,這樣就打亂了那些新的合營企業和合作組織原有的比較好的經營習慣;某些國營商業的專業公司錯誤地縮短合營商業的營業時間,就使顧客感覺不如從前方便了;由於對保持原有好的花色品種沒有採取切實的有效的辦法,手工業方面減少產品品種的現象和商業方面減少經營品種的現象也發生了。所有這些現象,雖然還只是個別的,但是都不利於生產經營,都不利於國家和人民。為了改變這些現象,為了使我們有充分時間去逐行逐業地順利地完成社會主義的改造工作,國務院決定:

  一、私營工商企業從批准公私合營到完成改造,需要相當時間,因此在批准合營以後,一般在六個月左右的時間內,仍然應該按照原有的生產經營制度或習慣進行生產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工作等,仍舊由原企業主繼續負責,企業原有人員原來擔負的職務也一般地不要變動。原企業主應該以對國家高度的責任心來管好企業,專業公司派出的工作組應該積極協助原企業主做好生產經營工作。

  二、企業原有的經營制度和服務制度,例如進貨銷貨辦法、會計帳務、賒銷暫欠、工作時間、工資制度等等,一般在半年以內照舊不變。

  三、企業原有的供銷關係要繼續保持,原來向那裡進貨銷貨的,仍舊向那裡進貨銷貸;進貨銷貨的雙方,必須密切合作。原來出口的手工藝品,必須繼續出口,手工藝品所需要的國外原料,必須儘可能地繼續進口。

  四、各企業之間原有的協作關係,例如加工、修理、供應配件、零件等等,必須繼續保持,不得隨意變動。

  五、對於為數極大、分布極廣的小商店,如果他們要求公私合營,政府可以批准他們的要求。但是,這些小商店的經營方式,仍然應該繼續保持目前的代銷、代購、經銷和自營的辦法。將來這些小商店的代銷、代購的經營比重是會逐漸增加的,但是他們仍然可以自己經營一部分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所沒有的商品。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對於這種小商店,不論他們是已經合營的或者是尚未合營的,都應該按照全行業統籌的原則,安排他們的營業。各地在改造座商期間,對攤販和肩挑小販如果還來不及進行組織和改造,就應該暫緩進行這項工作。為了適應人民需要,對於大部分眉挑小販現在的經營方式需要長期保留,不要採取把同類肩挑小販都組成為統一資金的合作經營方式。今後對許多行業的肩挑小販進行組織和改造的時候,應當採取一種簡便的形式,例如可以採取要他們到合作社或者國營企業的某一部門進行簡單登記的辦法。

  六、參加合作社的個體手工業戶,必須保持他們原有的供銷關係,一般應該在一定的時間內暫時在原地生產,不要過早過急地集中生產和統一經營。手工業中的某些分散、零星的修理業和服務業,應該長期保留他們原有的便利群眾、關心質量的優點。某些具有優良歷史傳統的特殊工藝,必須加以保護。某些適合於個體經營而自己又不願參加合作社的手工業戶,應該維持他們原有的單獨經營方式。

  七、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在社會主義改造中,都必須保持產品質量和經營品種,對於已經降低了質量的產品和已經減少經營的品種,必須迅速恢復。所有合營的工廠、商店和手工業合作組織,都必須指定經理或一位副經理專管產品質量和經營品種的工作,保證不降低質量,不減少花色品種。

  八、各地國營工業、商業部門應該迅速籌備建立各行各業的專業公司,尚未建立的應該首先成立籌備組織,已經建立的應該加以充實,以便使社會主義改造工作和業務工作有分工管理的機關。

  各地應該根據上述各項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對各行各業定出安排和改組的具體措施。對於某些行業中存在的突出不合理的情況和困難問題,為了便利於生產經營,應該及時加以調整解決。凡是已經有了充分準備,已經作了詳細研究並且提出了統盤改組規劃的行業,經過省、自治區、市領導機關的批准,就可進行改組。但在改組規劃中,對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生產技術和管理辦法,必須進行全面分析,對於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應該逐步加以改革;對於其中合理的部分,應該在合營企業和國營企業中充分加以運用。我們應該將資本主義工商業、手工業的生產技術和管理辦法中有用的東西,看成是民族遺產,把它保留下來,決不應該不加分析地全盤否定。

  以上各項,各地必須立即堅決執行。應該向政府工作人員、工人、店員、工程技術人員、手工業者和工商業者廣泛地進行解釋,動員他們同心協力做好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圓滿地完成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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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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