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福建省糧食購銷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福建省糧食購銷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30號
1992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福建省糧食購銷

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30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糧油購銷政策和價格調整方案的請示》(閩政發〔1992〕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國務院同意你省糧食價格改革繼續先行一步。糧食定購價格,同意你省方案,按全國統一調價幅度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允許你省在國家給你省規定的中准價格和浮動幅度內,由省政府制定具體價格。

一、糧食定購價格按全國統一提價金額提高,每五十公斤三級早秈稻,由現行的二十二元五角提到二十四元九角;每五十公斤三等小麥由二十五元提到三十元九角。糧食的品種差價,由你省確定。

二、糧食銷售價格適當提高,每五十公斤三級標二秈米由現行的四十元提到四十四元;每五十公斤標準粉由現行的四十二元提到四十六元。上述價格為中准統銷價格,允許上下浮動10%左右。糧食銷售的等級差價由你省確定。

三、食用植物油繼續執行現行政策,價格不作變動。

四、對職工的補償標準,調整糧價的出台時間和具體工作步驟按全國統一規定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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