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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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9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184項。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13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1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範審批流程,創新審批方式,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3項)
2. 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1項)
國 務 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3項)
國家發展改革委
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科技部
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採購通信系統設備(自動進口許可類產品)國際招標審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國家民委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碩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博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10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年度招生、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1
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面向全國招生計劃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2
河北大廠高級實驗中學面向西部民族地區招生計劃審批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高級實驗中學西部民族班學生在河北參加高考和錄取的函》(教民廳函〔2007〕1號)
13
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4
少數民族創製和改進文字方案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公安部
15
劇毒化學品准購證核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16
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7
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8
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
19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審批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20
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1
社會保障卡專用COS(卡內操作系統)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2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設立審批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6號)
國土資源部
23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環境保護部
24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25
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6
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工程避讓和保護措施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鐵道部
27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利部
28
護堤護岸林木採伐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7〕第88號)
農業部
29
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審批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30
部級質檢機構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商務部
31
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2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3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4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5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文化部
36
香港、澳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衛生部
37
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人口計生委
38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審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海關總署
39
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海關便捷通關措施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0
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資格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1
製造、改裝、維修集裝箱、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稅務總局
42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43
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工商總局
44
商品展銷會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5
無煙草廣告城市認定
《衛生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無煙草廣告城市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45號)
質檢總局
46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生註冊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7
農業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48
建築外窗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49
工業用香精香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50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裝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廣電總局
51
國產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審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新聞出版總署
52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3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業務範圍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4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兼併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5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合併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6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分立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7
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8
全國性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9
音像非賣品複製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體育總局
60
開辦武術學校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61
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林業局
62
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63
在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64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65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66
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核准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67
森林採伐更新驗收合格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關於〈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批覆》(國函〔1987〕151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工字〔1987〕338號)
68
林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9號)
69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方案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70
建立鳥類環志站審批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鳥類環志管理辦法(試行)〉和〈鳥類環志技術規程(試行)〉的通知》(林護髮〔2002〕3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
71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核發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72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變更審批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73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審批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國家旅遊局
74
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國家宗教局
75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76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77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中國氣象局
78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銀監會
79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80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81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終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82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證監會
83
證券公司證券業務資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
84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地址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保監會
85
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6
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7
保險經紀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8
保險公司制定地方保險費率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9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電監會
90
供用電監督資格證核發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檔案局
91
政府部門或單位與外國團體和組織簽訂含有利用檔案內容的協定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92
中央專業主管部門成立檔案館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糧食局
93
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94
陳化糧銷售計劃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防科工局
95
軍工電子產品出口立項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6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煙草局
97
煙草專用機械大修理許可證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8
煙草系統企業多元化經營投資項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海洋局
99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種類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100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數量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中國民航局
101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郵政局
102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
國家文物局
103
拍攝易損的一般文物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04
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05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
國家中醫藥局
106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
107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08
企業租賃期不滿一年、租賃貿易、租賃(照章徵稅)購付匯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09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0
金融機構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入市安排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1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2
出口單位遠期出口收匯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13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2:
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1項)
商務部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廣州市、瀋陽市)
外商投資非融資租賃的租賃業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不含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變更事項(不包括公司為上市進行的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證書記載變化的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0
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1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非實質性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2
限額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超過限額的增資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3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14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5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6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7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8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光盤複製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9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諮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0
限額以下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1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3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4
限額以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5
原在商務部審核權限內的鼓勵類產業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26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重大變更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向外方轉移的轉股事項除外)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7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28
交易額在限額以下的外資併購事項審批(專項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9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0
外商投資註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含原商務部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後續變更事項)審批(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1
限額以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3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4
限額以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5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6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採礦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文化部
37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8
設置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質檢總局
39
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0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1
泵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2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3
建築鋼管腳手架扣件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4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5
汽車制動液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6
電熱毯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7
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8
人造板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9
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0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1
冶煉用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2
橡膠製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3
助力車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4
摩托車頭盔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5
混凝土輸水管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6
水文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7
岩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8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9
設立認證諮詢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新聞出版總署
60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61
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體育總局
62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安全監管總局
63
三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64
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國家外專局
65
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66
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國家文物局
67
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68
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69
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企業批准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0
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企業批准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1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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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 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
||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rowspan=2 | 科技部
||
|| 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
|| 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rowspan=3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採購通信系統設備(自動進口許可類產品)國際招標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
||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rowspan=7 | 國家民委
||
||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碩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博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 10
||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年度招生、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審核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11
|| 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面向全國招生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12
|| 河北大廠高級實驗中學面向西部民族地區招生計劃審批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高級實驗中學西部民族班學生在河北參加高考和錄取的函》(教民廳函〔2007〕1號)
|| 13
|| 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14
|| 少數民族創製和改進文字方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rowspan=4 | 公安部
|| 15
|| 劇毒化學品准購證核發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 16
|| 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7
|| 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8
|| 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2 | 民政部
|| 19
||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審批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 20
|| 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1
|| 社會保障卡專用COS(卡內操作系統)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2
||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設立審批
||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6號)
|| 國土資源部
|| 23
||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 環境保護部
|| 24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2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25
|| 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6
|| 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工程避讓和保護措施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鐵道部
|| 27
||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水利部
|| 28
|| 護堤護岸林木採伐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7〕第88號)
|rowspan=2 | 農業部
|| 29
|| 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審批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 30
|| 部級質檢機構認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rowspan=5 | 商務部
|| 31
|| 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32
||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33
||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34
||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35
||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文化部
|| 36
|| 香港、澳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衛生部
|| 37
|| 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人口計生委
|| 38
||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審查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rowspan=3 | 海關總署
|| 39
|| 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海關便捷通關措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40
|| 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41
|| 製造、改裝、維修集裝箱、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2 | 稅務總局
|| 42
||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43
|| 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rowspan=2 | 工商總局
|| 44
|| 商品展銷會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45
|| 無煙草廣告城市認定
|| 《衛生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無煙草廣告城市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45號)
|rowspan=5 | 質檢總局
|| 46
||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生註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47
|| 農業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 48
|| 建築外窗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49
|| 工業用香精香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50
||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裝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51
|| 國產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審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8 | 新聞出版總署
|| 52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3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業務範圍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4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兼併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5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合併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6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分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7
|| 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8
|| 全國性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59
|| 音像非賣品複製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rowspan=2 | 體育總局
|| 60
|| 開辦武術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61
|| 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9 | 國家林業局
|| 62
|| 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63
|| 在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64
||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65
||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66
|| 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核准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67
|| 森林採伐更新驗收合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關於〈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批覆》(國函〔1987〕151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工字〔1987〕338號)
|| 68
|| 林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9號)
|| 69
||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方案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70
|| 建立鳥類環志站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鳥類環志管理辦法(試行)〉和〈鳥類環志技術規程(試行)〉的通知》(林護髮〔2002〕33號)
|rowspan=3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71
||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核發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 72
||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變更審批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 73
||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審批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 國家旅遊局
|| 74
|| 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rowspan=3 | 國家宗教局
|| 75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76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77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中國氣象局
|| 78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rowspan=4 | 銀監會
|| 79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80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81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終止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82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rowspan=2 | 證監會
|| 83
|| 證券公司證券業務資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
|| 84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地址變更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rowspan=5 | 保監會
|| 85
|| 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86
|| 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87
|| 保險經紀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88
|| 保險公司制定地方保險費率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89
||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電監會
|| 90
|| 供用電監督資格證核發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rowspan=2 | 國家檔案局
|| 91
|| 政府部門或單位與外國團體和組織簽訂含有利用檔案內容的協定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92
|| 中央專業主管部門成立檔案館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rowspan=2 | 國家糧食局
|| 93
|| 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 94
|| 陳化糧銷售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rowspan=2 | 國防科工局
|| 95
|| 軍工電子產品出口立項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96
||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2 | 國家煙草局
|| 97
|| 煙草專用機械大修理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98
|| 煙草系統企業多元化經營投資項目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rowspan=2 | 國家海洋局
|| 99
||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種類核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 100
||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數量核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 中國民航局
|| 101
||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郵政局
|| 102
||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
|rowspan=2 | 國家文物局
|| 103
|| 拍攝易損的一般文物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04
|| 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
||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105
||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
|| 國家中醫藥局
|| 106
||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rowspan=7 | 國家外匯局
|| 107
||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08
|| 企業租賃期不滿一年、租賃貿易、租賃(照章徵稅)購付匯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09
||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10
|| 金融機構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入市安排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11
||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12
|| 出口單位遠期出口收匯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113
||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
||
|rowspan=36 | 商務部
||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廣州市、瀋陽市)
||
|| 外商投資非融資租賃的租賃業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不含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變更事項(不包括公司為上市進行的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
||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證書記載變化的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0
|| 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1
||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非實質性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2
|| 限額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超過限額的增資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3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 14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5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6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7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8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光盤複製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9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諮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0
|| 限額以下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1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2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3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4
|| 限額以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5
|| 原在商務部審核權限內的鼓勵類產業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 26
||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重大變更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向外方轉移的轉股事項除外)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7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 28
|| 交易額在限額以下的外資併購事項審批(專項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29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0
|| 外商投資註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含原商務部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後續變更事項)審批(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1
|| 限額以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2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3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4
|| 限額以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5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36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採礦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rowspan=2 | 文化部
|| 37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38
|| 設置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rowspan=21 | 質檢總局
|| 39
|| 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0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1
|| 泵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2
||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3
|| 建築鋼管腳手架扣件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4
||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5
|| 汽車制動液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6
|| 電熱毯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7
|| 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8
|| 人造板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49
|| 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0
||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1
|| 冶煉用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2
|| 橡膠製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3
|| 助力車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4
|| 摩托車頭盔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5
|| 混凝土輸水管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6
|| 水文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7
|| 岩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8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59
|| 設立認證諮詢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rowspan=2 | 新聞出版總署
|| 60
||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61
|| 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體育總局
|| 62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rowspan=2 | 安全監管總局
|| 63
|| 三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64
|| 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rowspan=2 | 國家外專局
|| 65
|| 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 66
|| 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rowspan=2 | 國家文物局
|| 67
|| 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68
|| 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rowspan=3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69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企業批准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70
|| 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企業批准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71
||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
||
||
|-
|rowspan=2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 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
||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rowspan=2 | 科技部
||
|| 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
||
|| 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
|rowspan=3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採購通信系統設備(自動進口許可類產品)國際招標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
||
||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rowspan=7 | 國家民委
||
||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碩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博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
|| 10
||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年度招生、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審核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11
|| 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面向全國招生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12
|| 河北大廠高級實驗中學面向西部民族地區招生計劃審批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高級實驗中學西部民族班學生在河北參加高考和錄取的函》(教民廳函〔2007〕1號)
|-
|| 13
|| 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14
|| 少數民族創製和改進文字方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rowspan=4 | 公安部
|| 15
|| 劇毒化學品准購證核發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
|| 16
|| 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7
|| 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8
|| 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2 | 民政部
|| 19
||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審批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
|| 20
|| 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1
|| 社會保障卡專用COS(卡內操作系統)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22
||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設立審批
||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6號)
|-
|| 國土資源部
|| 23
||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
|| 環境保護部
|| 24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2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25
|| 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26
|| 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工程避讓和保護措施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鐵道部
|| 27
||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水利部
|| 28
|| 護堤護岸林木採伐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7〕第88號)
|-
|rowspan=2 | 農業部
|| 29
|| 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審批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
|| 30
|| 部級質檢機構認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
|rowspan=5 | 商務部
|| 31
|| 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 32
||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 33
||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 34
||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 35
||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 文化部
|| 36
|| 香港、澳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 衛生部
|| 37
|| 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國家人口計生委
|| 38
||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審查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rowspan=3 | 海關總署
|| 39
|| 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海關便捷通關措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40
|| 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41
|| 製造、改裝、維修集裝箱、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2 | 稅務總局
|| 42
||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43
|| 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rowspan=2 | 工商總局
|| 44
|| 商品展銷會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45
|| 無煙草廣告城市認定
|| 《衛生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無煙草廣告城市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45號)
|-
|rowspan=5 | 質檢總局
|| 46
||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生註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47
|| 農業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
|| 48
|| 建築外窗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 49
|| 工業用香精香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 50
||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裝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廣電總局
|| 51
|| 國產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審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8 | 新聞出版總署
|| 52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3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業務範圍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4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兼併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5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合併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6
||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分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7
|| 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8
|| 全國性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 59
|| 音像非賣品複製審批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rowspan=2 | 體育總局
|| 60
|| 開辦武術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61
|| 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9 | 國家林業局
|| 62
|| 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 63
|| 在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 64
||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 65
||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 66
|| 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核准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 67
|| 森林採伐更新驗收合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關於〈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批覆》(國函〔1987〕151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工字〔1987〕338號)
|-
|| 68
|| 林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9號)
|-
|| 69
||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方案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
|| 70
|| 建立鳥類環志站審批
||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鳥類環志管理辦法(試行)〉和〈鳥類環志技術規程(試行)〉的通知》(林護髮〔2002〕33號)
|-
|rowspan=3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71
||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核發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
|| 72
||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變更審批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
|| 73
||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審批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
|| 國家旅遊局
|| 74
|| 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
|rowspan=3 | 國家宗教局
|| 75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 76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 77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 中國氣象局
|| 78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
|rowspan=4 | 銀監會
|| 79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 80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 81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終止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 82
||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
|rowspan=2 | 證監會
|| 83
|| 證券公司證券業務資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
|-
|| 84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地址變更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
|rowspan=5 | 保監會
|| 85
|| 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86
|| 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87
|| 保險經紀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88
|| 保險公司制定地方保險費率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89
||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電監會
|| 90
|| 供用電監督資格證核發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rowspan=2 | 國家檔案局
|| 91
|| 政府部門或單位與外國團體和組織簽訂含有利用檔案內容的協定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92
|| 中央專業主管部門成立檔案館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rowspan=2 | 國家糧食局
|| 93
|| 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
|| 94
|| 陳化糧銷售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rowspan=2 | 國防科工局
|| 95
|| 軍工電子產品出口立項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96
||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2 | 國家煙草局
|| 97
|| 煙草專用機械大修理許可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98
|| 煙草系統企業多元化經營投資項目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rowspan=2 | 國家海洋局
|| 99
||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種類核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
|| 100
||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數量核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
|| 中國民航局
|| 101
||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國家郵政局
|| 102
||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
|-
|rowspan=2 | 國家文物局
|| 103
|| 拍攝易損的一般文物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04
|| 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
||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105
||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
|-
|| 國家中醫藥局
|| 106
||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rowspan=7 | 國家外匯局
|| 107
||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08
|| 企業租賃期不滿一年、租賃貿易、租賃(照章徵稅)購付匯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09
||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10
|| 金融機構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入市安排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11
||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12
|| 出口單位遠期出口收匯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 113
||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
||
||
|-
|rowspan=36 | 商務部
||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 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 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廣州市、瀋陽市)
|-
||
|| 外商投資非融資租賃的租賃業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 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不含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 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變更事項(不包括公司為上市進行的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
||
||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證書記載變化的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0
|| 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1
||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非實質性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2
|| 限額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超過限額的增資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3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
|| 14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5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6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7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8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光盤複製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19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諮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0
|| 限額以下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1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2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3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4
|| 限額以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5
|| 原在商務部審核權限內的鼓勵類產業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
|| 26
||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重大變更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向外方轉移的轉股事項除外)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7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
|| 28
|| 交易額在限額以下的外資併購事項審批(專項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29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30
|| 外商投資註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含原商務部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後續變更事項)審批(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31
|| 限額以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32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33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34
|| 限額以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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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 36
||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採礦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rowspan=2 | 文化部
|| 37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38
|| 設置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rowspan=21 | 質檢總局
|| 39
|| 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0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1
|| 泵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2
||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3
|| 建築鋼管腳手架扣件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4
||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5
|| 汽車制動液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6
|| 電熱毯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7
|| 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48
|| 人造板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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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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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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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冶煉用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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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橡膠製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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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助力車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54
|| 摩托車頭盔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55
|| 混凝土輸水管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56
|| 水文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57
|| 岩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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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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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設立認證諮詢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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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 | 新聞出版總署
|| 60
||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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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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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總局
|| 62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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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 | 安全監管總局
|| 63
|| 三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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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rowspan=2 | 國家外專局
|| 65
|| 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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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
|rowspan=2 | 國家文物局
|| 67
|| 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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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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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69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企業批准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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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企業批准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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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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