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糾正與防止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中浪費現象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糾正與防止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中浪費現象的通知
1956年1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有效期:1956年1月24日—1958年1月6日(不含本日)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農林法規的通知(國發[1986]89號)宣佈由後列文件取代。

  1953年12月5日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公布以後,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和各建設單位對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工作,比以前重視了。有些地區建立了徵用土地的審核和檢查制度,對浪費土地事件作了適當處理,浪費土地的現象已經有所糾正。

  但是根據各地檢查的結果和部分群眾反映,目前不少地區的建設單位還沒有很好地約節用地,浪費土地的現象依然嚴重存在。據武漢、長沙、北京、杭州、成都和河北等五市一省部分地區的不完全統計,幾年來共徵用土地十萬一千多畝,浪費的即達四萬一千多畝,占徵用土地總數的40%以上。其中最突出的是長沙市,該市從解放後到1954年底,共徵用兩萬多畝土地,其中浪費的就有一萬六千多畝。武漢市33個建設單位共徵用九千多畝土地,其中長期閒置不用的就有二千六百多畝,不僅使國家多開支了二十九萬多元,又使這些土地每年少出產一百一十五萬多斤糧食。成都市荒蕪鐵路用地五千九百多畝土地,每年就少出產大米五百五十多方斤。這樣浪費土地的結果,還不僅是消耗了國家資金,造成了糧食減產,而且不必要地使農民由於土地發生變化,增加了轉業安置的困難。

  造成浪費土地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建設單位制定的用地計劃書不妥當,盲目地多要土地,怕徵用少了影響自己的發展;或者不分別輕重緩急,不顧實際需要而提前徵用土地;或者建築物布置分散,大量浪費土地。有的建設單位甚至不經政府批准就按照制定的計劃占用了農民的土地,這就造成了徵用土地的混亂現象。另一方面是主管徵用土地機關對於徵用土地工作管理不嚴,缺乏健全制度。在審核批准徵用土地計劃時,往往遷就建設單位,要多少給多少,要那裡給那裡;有時甚至在建設單位還沒有提出徵用土地計劃以前,就先期批准了用地。對於已徵用土地的使用情況,也缺乏經常的檢查,致使浪費土地的現象不能及時得到防止和糾正。

  為了糾正與防止浪費土地現象,特規定:

  一、各級人民委員會在審核和批准徵用土地計劃時,要本着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建設單位的用地數量,根據當地建設發展的全面規劃核定用地的位置,並應審核建設單位所提出的土地補償和居民安置計劃是否合理。凡是沒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申請手續並得到批准的,不得進行徵用土地。

  二、各建設單位在徵用土地以前,必須認真地本着節約用地的原則,按照實際需要,分別輕重緩急,詳細擬定計劃,必須做到需要多少徵用多少,可徵用可不徵用的不徵用,暫時不施工的不必過早徵用,可分期分批徵用的分期分批徵用。各建設單位的上級領導機關必須對所屬單位提出的用地計劃和徵用土地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監督。

  三、各級人民委員會必須對已徵用土地的使用情況經常檢查,發現浪費土地的現象,應當及時糾正。對於建設單位因建設計劃變更,不再使用或使用後尚有多餘的土地,都應當無償收回,另行調撥給其它建設單位使用或組織農民耕種。對於不經申請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及嚴重浪費土地、損害群眾利益的建設單位,應當追究責任,並作適當處理。

  四、各建設單位對於已徵用的土地,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詳加審核,將多餘的土地主動地交給當地人民委員會處理,不得自行轉租,轉讓或徑自進行農業生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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