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6〕79號
2006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郵政集團

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6〕79號

國家郵政局:

  你局《關於報批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請示》(國郵〔2006〕398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郵政局所屬的經營性資產和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組建的大型國有獨資企業。主要經營國內和國際郵件寄遞、報刊等出版物發行、郵政匯兌、郵政儲蓄、郵政物流、郵票發行等業務。公司註冊資金為800億元,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核定。

  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暫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同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以下稱有關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同意將各省郵政局和原國家郵政局直屬單位的經營性淨資產上劃作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集團公司對有關企業享有資產收益權。國家未對國有企業統一徵收國有資產收益前,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集團公司可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

  六、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七、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實行合併財務報表制度,其所屬全資企業和分支機構由集團公司集中匯總繳納所得稅。集團公司及其下屬郵政單位經營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八、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受國家委託,承擔機要通信業務、義務兵通信等特殊服務。集團公司要建立健全成本削減激勵機制,在保證普遍服務能力和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普遍服務成本,在此基礎上,郵政普遍服務虧損由國家財政補貼。

  九、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郵政企業的原有扶持政策繼續施行;地方人民政府對郵政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在規範的基礎上繼續執行。

  十、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建後,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業務結構,優化郵政網絡,實行企業內部重組,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改組和規範,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深化郵政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家郵政局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各項工作,確保郵政體制改革順利、平穩實施。《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章程》由財政部、信息產業部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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