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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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1〕30號
1991年6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

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自從鄧小平同志一九八〇年提出出售公房,調整租金,提倡個人建房買房的改革總體設想以來,逐步在各地展開。一九八八年二月《國務院關於印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88〕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鼓勵職工購買公有舊住房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8〕13號)發出後,各地普遍加強領導,建立工作機構,制定規劃,培訓幹部,擬定方案,積極試點,推進改革。許多城鎮採取多種方式調整低租金、出售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等改革措施,進一步發揮中央、地方、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不同程度地加快了解決住房問題的步伐,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

  住房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其根本目的是要緩解居民住房的困難,不斷改善住房條件,正確引導消費,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發展房地產業。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看,開展這項改革,有利於逐步實現住房資金的良性循環,不斷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有利於調整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有利於克服住房領域的不正之風,加強廉政建設;有利於發展房地產業、建築業和其他相關產業。根據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精神,今後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房建設,把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狀況,作為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目標,使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要在貫徹執行國發〔1988〕11號和國辦發〔1988〕13號兩個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按照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積極穩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樣地繼續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調整現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有計劃有步驟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起步時,考慮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可以採取分步提租的辦法。新建公有住房實行新租金標準。對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

  二、出售公有住房。今後,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後擁有全部產權。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住房面積以內,實行標準價,購房後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超過國家規定住房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計價。各城鎮的售房價格要加強管理,售房價格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嚴禁以過低的價格出售公有住房,違者要追究責任。要切實做好房屋出售後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三、實行新房新制度。為了使新建住房不再進入舊的住房體制,有利於今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對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實行新房新租、先賣後租、優先出售或出租給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等辦法。凡住房遷出騰空的舊公有住房(不包括互換房),應視同新建公有住房,實行新制度。

  四、住房建設應推行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投資體制,積極組織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大力發展經濟實用的商品住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用地、規劃、計劃、材料、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個人自建住房,要加強規劃和用地管理。嚴禁以權謀私,違者要嚴肅查處。

  各城鎮的舊城改造、拆遷安置等,都應結合住房制度改革進行。

  五、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集住房資金,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住房資金的轉化,建立住房基金。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一律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其使用權不變,作為單位的住房基金,用於住房建設和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六、發展住房金融業務。開展個人購房建房儲蓄和貸款業務,實行抵押信貸購房制度,從存貸利率和還款期限等方面鼓勵職工個人購房和參加有組織的建房。

  七、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統一管理,搞好治理整頓,認真查處倒賣房地產、牟取暴利的各種非法活動。各城鎮的公有和私有住房的出售,須經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五年後允許出售,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的所得,按國家、集體、個人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八、在同一市、縣內的房改政策、辦法和實施步驟應當統一,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係,都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住房制度改革的統一部署。職工家庭成員在不同市、縣工作的(含離退休職工),其所在單位一律按照職工住房所在市、縣的房改辦法辦理。

  九、軍隊的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應與地方同步進行。要根據國家統一制定的政策和規定,結合軍隊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經中央軍委批准後實行。

  十、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長期的工作。要加強宣傳工作,使廣大幹部和群眾充分認識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政策。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精心組織,縝密安排,要廣泛聽取群眾對房改方案、政策、措施的意見,集思廣益,在實施中及時協調解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因地制宜,分散決策,抓緊制定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家體改委備案;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會同體改、建設、財政、計劃、金融、勞動、人事、工商、稅務、物價、土地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抓緊制定配套改革措施和實施細則。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統一政策規定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國家統一規定和政策界限時,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家體改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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