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4年)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4年2月3日
1995年修訂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指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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