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某些權限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某些權限的批覆
國函〔1985〕44號
1985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
開放城市某些權限的批覆
國函〔1985〕44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某些權限和政策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營口市利用外資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建設新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建設、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自己能償還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審批;屬於上列項目內的設備進口、組織出國考察、對外洽談成交,也由市人民政府辦理,但需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營口市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實行以下政策:

1、進口國內一時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技術改造必需的其它器材,不論外匯來源,一九九○年以前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增值稅。因技術改造新增的利潤,先還帳再交企業所得稅。

2、對主要提高產品質量而生產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項目,經濟效益雖好但缺乏償還能力的項目,社會經濟效益好而企業收益不明顯的項目,營口市在保證完成財政、外匯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地方財政和外匯收入中統籌還帳。

3、對技術改造期間影響原有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的項目,在不影響全市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相應調整該企業的生產計劃和稅收上繳任務。

三、營口市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仍按國家現行稅率徵收所得稅。如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農、林、牧、養殖業方面的開發性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可報經財政部批准,適當降低稅率。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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