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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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發〔2006〕29號 2006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了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偉藍圖,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動綱領,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確保《綱要》順利實施,完成《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對今後五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轉入科學發展軌道、走上社會和諧之路,進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切實做好《綱要》實施工作,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分工將《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地區、各部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則
實現《綱要》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應主要依靠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政府要正確履行職責,調控引導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公共資源,保障《綱要》順利實施。
(一)明確政府職責和市場功能。充分體現政府與市場在《綱要》實施中的不同功能,對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職責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對依靠市場主體自主行為實現的目標和任務,不作分解。
(二)落實責任主體。依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將《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同時,將耕地保有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三個約束性指標直接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突出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圍繞科學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題,緊扣《綱要》提出的發展目標和戰略任務,明確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並從規劃、指標、法律、政策、項目、改革等方面進行落實,切實保障《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順利完成。
二、責任主體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則,明確落實《綱要》約束性指標、重大工程和項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任主體及其工作分工,具體如下:
(一)約束性指標。
《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確保完成。
1.約束性指標的責任部門。
全國總人口控制在136000萬人。(人口計生委牽頭)
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發展改革委牽頭)
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牽頭)
耕地保有量保持1.2億公頃。(國土資源部牽頭)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環保總局牽頭)
森林覆蓋率達到20%。(林業局牽頭)
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到2.23億人。(勞動保障部牽頭)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提高到80%以上。(衛生部、財政部牽頭)
抓好其他重要指標的落實。(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分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的指標,具體指標任務另行下達。(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約束性指標的公報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國和各地區耕地保有量情況。(國土資源部、統計局負責)
每年定期公布全國和各地區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情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能源辦負責)
每年定期公布全國和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情況。(環保總局、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4.建立約束性指標考核制度。
將約束性指標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並將耕地保有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指標納入對各地區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人事部配合中央有關部門落實)
(二)重大工程和項目。
對《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和項目,發展改革委要做好規劃編制和統籌協調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項目性質,區分投資主體,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評估工作。
1.新農村建設重點工程。
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大型糧棉油生產基地。(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農村沼氣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種養業良種工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農業部牽頭)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改造和中部四省大型排澇泵站改造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牽頭)
農村公路工程。(交通部牽頭)
送電到村和綠色能源縣工程。(發展改革委牽頭)
「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商務部牽頭)
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體育總局牽頭)
動物防疫體系。(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林業局、質檢總局負責)
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衛生部牽頭)
農村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少生快富」工程。(人口計生委牽頭)
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勞動保障部牽頭)
建立電信普遍服務基金。(信息產業部、財政部負責)
加強農村氣象服務。(氣象局負責)
2.高技術產業工程重大專項。
集成電路和軟件、新一代網絡、先進計算、生物醫藥、民用飛機、衛星應用、新材料等重大專項。(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裝備製造業振興的重點。
大型高效清潔發電裝備、超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乙烯成套設備、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大型冶金設備、煤礦綜合採掘設備、大型船舶裝備、軌道交通裝備、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裝備、數控機床等自主研發和國產化。(發展改革委牽頭)
4.能源工業重點工程。
大型煤炭基地,煤炭液化示範工程,大型超超臨界電站和大型空冷電站,單機60萬千瓦級循環流化床電站,整體煤氣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電站工程,大型煤電基地,金沙江、雅礱江、瀾滄江、黃河上游等水電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壩等大型水電站,百萬千瓦級核電站,西電東送三大輸電通道和跨區域輸變電工程,進口液化天然氣,國家石油儲備基地,西油東送、北油南運成品油管道,第二條西氣東輸管道及陸路進口油氣管道,30個10萬千瓦級以上的大型風電項目,秸稈和林木質電站。(發展改革委牽頭)
5.原材料工業重點項目。
曹妃甸等鋼鐵基地,煉化一體化基地,百萬噸級尿素基地,雲南、貴州、湖北磷復肥基地,青海、新疆鉀肥基地,中藥資源基地,林紙一體化工程。(發展改革委牽頭)
6.交通基礎設施重點工程。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交通基礎設施,做好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發展改革委牽頭)
重點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和煤運通道。(鐵道部負責)
國家高速公路網,沿海港口中轉運輸系統和集裝箱運輸系統,長江、珠江口出海航道工程,重要內河航道治理和港口建設工程。(交通部負責)
擴建、遷建和新建一批機場。(民航總局負責)
7.節能重點工程。
低效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餘熱余壓利用工程,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電機系統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建築節能工程,綠色照明工程,政府機構節能工程,建設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發展改革委牽頭)
8.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工程。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和產業園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市場和加工示範基地,再生金屬利用示範企業,廢舊家電回收利用示範基地以及再製造示範企業。(發展改革委會同環保總局等部門負責)
9.生態保護重點工程。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林業局負責)
濕地保護與修復工程。(林業局、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退耕還林還草工程。(西部開發辦、林業局、農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退牧還草工程。(西部開發辦、農業部負責)
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林業局、環保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地區綜合治理工程。(發展改革委牽頭)
10.環境治理重點工程。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工程,醫療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核與輻射安全工程,鉻渣污染治理工程。(環保總局牽頭)
11.水資源調配工程。
南水北調東線和中線一期工程。(南水北調辦牽頭)
12.重大科技專項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核心電子器件和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礎軟件、極大規模集成電路製造技術及成套工藝、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高檔數控機床與基礎製造技術、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新藥創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大型飛機、高分辨率對地觀測系統、載人航天與探月工程等重大科技專項。(科技部等有關方面按國務院文件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發展改革委牽頭)
知識創新工程。(中科院負責)
繼續實施「863」和「973」科技計劃。(科技部牽頭)
13.教育發展重點工程。
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中西部農村初中改造工程,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工程,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4.人才培養重點工程。(人事部等部門配合中央有關部門落實)
15.公共服務重點工程。
社會救助工程,社會福利工程,社區服務工程,愛心護理工程。(民政部牽頭)
公共衛生工程。(衛生部牽頭)
防洪減災工程。(水利部牽頭)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程。(安全監管總局負責)
國家災害應急救援工程。(民政部牽頭)
基層政法基礎設施工程。(發展改革委牽頭)
16.公共文化建設重點工程。
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廣電總局牽頭)
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工程。(文化部牽頭)
重大文化自然遺產保護工程。(發展改革委、文物局、建設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重大文化設施工程。(文化部牽頭)
(三)重大改革任務。
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有關改革任務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各項改革的進度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不失時機地加以推進。
1.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優化組織結構,減少行政層級,理順職責分工;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央編辦牽頭)
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推行政府問責制,完善行政賠償制度。(法制辦、監察部、人事部負責)
健全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制和備案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責任追究制。(發展改革委牽頭)
2.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立健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追究等制度。(國資委牽頭)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制。(財政部牽頭)
按照形成綜合運輸體系的要求,推進交通運輸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
積極穩妥地推進鐵路體制改革,加快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負責)
深化石油、郵政、煙草、鹽業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
深化電信體制改革。(信息產業部牽頭)
深化民航體制改革。(民航總局牽頭)
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建設部牽頭)
進一步消除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和政策性因素;進一步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進入金融服務、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領域;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改進和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和監管。(發展改革委牽頭)
3.財政稅收體制改革。
調整和規範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間的收支關係,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財政部牽頭)
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完善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理順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預算編制制度,提高預算的規範性和透明度。(財政部牽頭)
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國庫現金管理和國債餘額管理制度,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範對土地和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入的管理。(財政部牽頭)
加強預算執行審計,提高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審計署牽頭)
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適時開徵燃油稅;調整營業稅徵稅範圍和稅目;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資源稅制度;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
4.金融體制改革。
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綜合改革;推進其他商業銀行改革;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穩步發展貨幣市場,理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銀行牽頭)
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合理確定政策性銀行職能定位。(人民銀行牽頭)
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財政部牽頭)
推進郵政儲蓄機構改革。(銀監會牽頭)
積極發展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穩步發展期貨市場。(證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進證券發行、交易、併購等基礎性制度建設。(證監會牽頭)
發展創業投資,做好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發展改革委牽頭)
建立健全存款保險、投資者保護和保險保障制度。(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深化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改革。(保監會牽頭)
建立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控制體系;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5.完善現代市場體系。
打破行政性壟斷和地區封鎖。(商務部牽頭)
嚴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非經營性用地公開供地制度。(國土資源部牽頭)
規範發展產權交易市場。(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積極發展技術市場。(科技部牽頭)
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保障部牽頭)
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合理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價格;建立發電、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配電價格由政府定價的機制;建立與替代能源價格掛鉤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發展改革委牽頭)
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競爭秩序。(全國整規辦、工商總局負責)
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國辦牽頭)
6.科技體制改革。
整合科技資源,構建科技資源共享機制;深化技術開發類院所企業轉制改革和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改革,完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科技評審評估和成果評價獎勵等制度。(科技部牽頭)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保證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科技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科技部、財政部負責)
7.教育體制改革。
明確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教育的職責,制定和完善學校的設置標準,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形成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辦學格局。(教育部牽頭)
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體制,義務教育由政府負全責。(教育部、財政部負責)
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的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財政部、教育部負責)
規範教育收費,建立嚴格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繼續實行助學貸款,健全面向各階段學生的資助制度,完善貧困家庭學生助學體系。(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
形成適應素質教育要求的教學體制,改革考試制度,健全評價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給學校更多自主權。(教育部牽頭)
8.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的方向,深化醫療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強化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責任,建立各級政府間規範的責任分擔與資金投入機制,逐步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激勵機制和補償政策。(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牽頭)
整合醫療衛生資源,提高農村、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公共衛生資源的比重。(衛生部牽頭)
9.文化體制改革。
逐步形成覆蓋全社會的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引導和規範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文化產業。(文化部等部門配合中央有關部門落實)
10.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部牽頭)
建立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稅務總局牽頭)
建立規範的公務員工資制度。(人事部、財政部負責)
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規則和監管機制。(國資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控制和調節壟斷性行業的收入。(財政部、國資委、勞動保障部負責)
11.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逐步提高社會統籌層次;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負責)
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農村「五保戶」供養、特困戶生活補助、災民救助等社會救助體系。(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戶和五保供養對象納入救助範圍;完善城市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強化各級政府扶貧職責,加大扶貧投入,完善扶貧開發機制,提高扶貧效率。(扶貧辦牽頭)
12.農村改革。
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基本完成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等改革任務。(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負責)
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範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人民銀行牽頭)
穩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業局牽頭)
加快徵地制度改革,健全對被徵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國土資源部牽頭)
(四)重大政策任務。
圍繞《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和戰略任務,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
1.根據公共財政服從和服務於公共政策的原則,按照公共財政配置重點要轉到為全體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的方向,制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優先領域和重點區域的配套政策。(財政部牽頭)
2.按照鼓勵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加快科技發展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文化體制改革,以及振興裝備製造業和促進其他產業健康發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稅收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
3.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制定和完善中央政府投資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的投資政策。(發展改革委牽頭)
4.按照統籌國內產業發展、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原則,加強和改進產業政策工作,制定重點領域的產業政策和重點區域的區域政策。(發展改革委牽頭)
5.按照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方向,制定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發展改革委牽頭)
6.按照加快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政策。(商務部牽頭)
7.按照提高利用外資質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資的導向政策和管理政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8.根據「走出去」戰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的政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五)重要規劃任務。
按照《綱要》確定的戰略重點,各有關部門要組織編制(修編)並實施相應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1.做深做實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糧食、能源、交通等專項規劃。(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部分主體功能區的區域規劃。(發展改革委牽頭)
3.改革完善地方規劃體系,深化市縣規劃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
(六)相關法律任務。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有關機構開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為《綱要》實施構建完備的法制保障平台。
1.修訂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保險法、科技進步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煤炭法、統計法、環保法、勞動法等。(法制辦等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落實)
2.研究起草循環經濟法、能源法、石油天然氣法、電信法、促進就業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制辦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綱要》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層層抓好落實,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和完成時限,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意見,於9月30日前報送國務院並抄送發展改革委。
(二)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全局觀念,認真履行職責,真抓實幹,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綱要》實施。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任務,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其他部門要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三)加強跟蹤分析,適時進行中期評估。各地區、各部門要對《綱要》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加強督促檢查,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及時報告落實《綱要》的進展情況。在《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期評估,提出評估報告報國務院。
國務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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