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西藏自治區對外經貿政策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西藏自治區對外經貿政策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170號
1992年1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西藏自治區對外經貿

政 策 問 題 的 批 復

  國函〔1992〕170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負責同志要求國務院繼續賦予你區對外經貿優惠政策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每年給你區安排出口計劃五千萬美元。隨着外貿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計劃列名管理商品將逐步減少,對尚保留的計劃列名管理商品以及紡織品出口被動配額,凡你區自產產品或與其他省區聯營生產的產品出口,請你區提出具體的出口商品清單,經貿部將儘量予以安排。

二、除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同意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權一律下放給你區人民政府自行審批,不受規模和產業政策的限制,但要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備案。

三、同意在新的財政體制實行之前,拉薩海關徵收的進出口稅繼續留給你區使用。如今後財政體制改變,也將繼續對你區給予照顧。

四、國家將按你區上年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總收入核定你區每年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實行進口配額管理商品的數量。進口的商品如運往其他省(區、市)轉賣,或在外省(區、市)加工生產、串換西藏市場所需商品,應按全國統一稅則照章徵稅。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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