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決本溪市治理環境污染資金不足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解決本溪市治理環境污染資金不足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0〕3號
1990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解決本溪市治理環境污染

資金不足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0〕3號

國家環保局並財政部、能源部、冶金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建材局,遼寧省人民政府:

國家環保局《關於本溪市污染治理現場辦公會有關情況的報告》收悉。

本溪市是我國的老工業區之一。建國四十年來,本溪人民為我國的國民經濟建設與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是,由於一些工業設備陳舊,工藝落後等原因,工業的發展也給本溪市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直接危害着人民的身體健康。為治理本溪市的環境污染,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廠礦企業,都作出了很大努力。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了《關於治理本溪市環境污染的決定》。根據決定精神,地方和有關部門及企業已分別制訂了治理污染的規劃,並籌集了大部分資金。目前,有關部門及企業治理污染的資金還有一些缺口尚未解決;另外,地方和有關部門還提出免繳治理污染費用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外調節基金問題。經研究,確定採取以下辦法解決:

一、從中央財政分年度撥出七千四百萬元,專款用於解決本溪鋼鐵公司、本溪水泥廠、本溪工源水泥廠和瀋陽礦務局本溪礦區治理污染費用的不足問題,由財政部戴帽下達給本溪市人民政府。其中,一九八九年解決二千萬元,其餘部分從一九九〇年起至一九九四年止,分五年列入中央財政預算,每年解決一千零八十萬元。本溪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企業治理污染的規劃,分別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好這項資金的使用。

二、考慮到瀋陽礦務局本溪礦區煤質下降,洗精煤產量遞減的情況,同意將洗精煤每噸加價二元的政策,擴大到瀋陽礦務局,加價的洗精煤總量不得超過一九八九年本溪礦區七十八萬噸的實際產量。所得收入專款用於本溪礦區的污染治理。

三、為治理本溪市的環境污染,國家在政策上和資金上已給予了很大的支持。今後,不能再開新的口子,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外調節基金應照章上繳,對已籌集到的治理污染的資金,要節約和包幹使用,不足部分,由遼寧省和本溪市人民政府解決。

希望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認真組織好本溪市污染治理規劃的實施,嚴格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的關於一九九五年前使本溪市的大氣質量達到國家三級環境質量標準和水體質量達到五類地表水環境標準的決定,完成治理計劃,達到治理目標。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本溪市人民政府搞好污染治理的統一安排。國家環保局要負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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