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嘉興、紹興、湖州海關機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設立嘉興、紹興、湖州海關機構的批覆 國函〔1988〕151號 1988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設立嘉興、
紹興、湖州海關機構的批覆
國函〔1988〕15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關於要求增設海關機構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嘉興、紹興海關(處級),湖州設海關辦事處(處級)。椒江市已有海關機構,暫不變動。
二、人員編制,嘉興、紹興海關各五十人,湖州海關辦事處為三十人。所需人員在海關系統和當地黨政機關內調配,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分別由嘉興、紹興、湖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交通工具和檢查儀器設備由海關總署配備。
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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