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
國發〔2009〕27號
2009年5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

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

國發〔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既是宏觀調控手段,也是風險約束機制。該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來,對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結構調整、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有保有壓,促進結構調整,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經國務院批准,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屬於國家支持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高新技術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五、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 務 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