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棉花收購政策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關於調整棉花收購政策的通知
國發〔1989〕2號
1989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調整棉花收購政策的通知

國發〔198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棉花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隨着紡織工業的發展、對外出口貿易的擴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棉花消費量大幅度上升,當前供需缺口較大。為發展棉花生產,各主產省在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基礎上,陸續實行了棉花生產扶持費。但由於標準高低不一,不利於維護正常的收購秩序和加強計劃管理。鑑於棉花收購價格偏低,也需要作適當調整。為進一步調動棉農種棉積極性,確保明年棉花生產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調整棉花收購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統一棉花生產扶持費。一九八八年度(一九八八年九月至一九八九年八月)各產棉省規定的棉花生產扶持費,統一按每五十公斤二十元計入供應價格。對棉農的結算價格,仍按各地原宣布的標準執行。高出二十元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一九八九年度收購的棉花,統一按每五十公斤二十五元計入收購價和供應價。

二、實行棉花價外補貼。在統一的棉花生產扶持費基礎上,一九八九年度再增加十元價外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調出省外的棉花,地方財政負擔的價外補貼款,由調入地區財政負擔。

三、適當擴大棉花購銷差價。鑑於銀行貸款利率提高,包裝材料、電力、燃料等費用提高,從一九八八年度起,棉花購銷差價每五十公斤增加五元。

四、棉花生產扶持費和價外補貼,均在國家規定的價格基礎上價外加價。按標準級皮輥棉計算,一九八九年度調整後的收購價格,由現行的每五十公斤一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提高到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二分;產棉縣棉花供應價格,由現行的一百七十二元提高到二百零二元。棉花供應價格提高的部分,工業用棉主要由工廠消化,民用絮棉價格相應提高。國家儲備棉出庫時按入庫等級價格相應提高,升值部分補充國家特種儲備資金。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商業部制定。

五、保證農藥供應。國家和地方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增加農藥資源。農藥專營部門要專項安排,確保棉花用藥。

六、為確保完成本年度棉花收購計劃,上述調整棉花收購政策,請嚴格保密。何時宣布,由國家物價局、商業部另行通知。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下達的合同定購計劃,採取各種有力措施,切實抓好棉花生產。要進一步發掘宜棉地區的生產潛力,努力擴大棉田面積,提高單產,確保完成和超額完成棉花生產和收購任務。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