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稅務部門和部分海關領導幹部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 | 國發〔1989〕25號 | 國務院關於提高棉花價格和實行棉花調出調入包幹辦法的通知 國發〔1989〕26號 1989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發〔1989〕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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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稅務部門和部分海關領導幹部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編輯國發〔1989〕26號
為適應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強化國家在金融、關稅、進出口及稅收等方面的集中統一管理,保證人民銀行、海關、稅務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它們的監督和調控作用,國務院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正副行長,部分海關正副關長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正副局長的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正副行長,由國務院直接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正副行長,由中國人民銀行考察、提出任免名單,送人事部審核並提出任免建議,報國務院審批。
二、部分海關的正副關長,由國務院直接管理。
部分海關暫定14個,即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廣州、福州、海口、大連、青島、廈門、汕頭、九龍、拱北海關。今後隨情況變化,如需調整,由海關總署、人事部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
上述海關的正副關長,由海關總署考察、提出任免名單,送人事部審核並提出任免建議,報國務院審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正副局長,國務院授權人事部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正副局長,由國家稅務局考察、提出任免意見,送人事部審批並辦理任免手續。任免的名單報國務院備案。
四、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上述幹部管理權限,可對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正副行長,部分海關正副關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正副局長,進行調整和交流。屆時各地公安、人事、勞動、教育、民政和商業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上述幹部及隨調隨遷家屬的戶口遷移和其他有關手續。
五、地方各級專業銀行正副行長的任免,要徵得當地同級人民銀行的同意,再報上一級專業銀行批准。
六、這次對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正副行長,部分海關正副關長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正副局長幹部管理體制的調整,不改變這些機構及其領導職務的原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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