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國發〔1996〕13號 1996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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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將於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於規範行政機關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改進行政管理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保證行政處罰法全面、正確地實施並以此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對行政處罰法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產生的影響。行政處罰法是規範政府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與行政機關的關係重大,其所確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聽證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政府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等,是對現行行政處罰制度的重大改革,對改革政府機構、轉變政府職能和加強政府法制建設都將產生深遠影響。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意義。各地方、各部門要本着學用結合的原則,抓緊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使行政執法人員掌握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本地方、本部門的培訓工作。同時,各地方、各部門要利用宣傳輿論工具,採取生動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行政處罰法,形成學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眾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輿論和環境。
二、抓緊做好規章的修訂工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規章只能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據此,現行許多規章都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許多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將要失去效力。各地方、各部門要從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高度,抓緊清理規章,對確實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要抓緊總結經驗,依法上升為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對規章中個別行政處罰條款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其他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自行政處罰法施行之日起,一律無效。
修訂規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這之前,現行規章已規定的行政處罰仍然有效。但是,行政處罰法施行後制定的規章新設定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三、依法清理行政執法機構,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託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各地方、各部門對這一規定要高度重視,抓緊清理現行各類行政執法機構,凡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都要儘快予以糾正。今後,各地方、各部門設立新的執法機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哪個地方、哪個部門出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要追究哪個地方或者部門領導的責任。
當前,行政執法隊伍中,有些人員的素質不高,有的以權謀私,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有的甚至貪贓枉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地方、部門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執法工作,經費和其他保障條件又不具備,導致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下降,影響政府形象。各地方、各部門對此必須引起高度注意,把建立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作為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關鍵工作來抓,切實抓出成效。要對執法人員加強黨性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着裝管理,停止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處罰工作。
四、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工作。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各地方、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落實這一規定,建立和健全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的申訴和檢舉制度、行政處罰決定製度、行政處罰統計制度等。同時,要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條例,及時糾正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其所屬各部門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務必抓出成效。要把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當場處罰、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的分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重點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根據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承擔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積極探索建立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的權威和效率的行政執法體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國務院各部門要認真研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各地方、各部門都要認真執行聽證制度、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確定聽證的範圍,明確主持聽證的人員,制定聽證規則;確定行政機關內部比較超脫的機構對調查結果進行初步審查;改革行政執法機關經費管理體制,改變行政處罰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利益直接掛鉤的做法。
六、以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為契機,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經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這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對政府法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把加強政府法制建設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程。當前,要通過實施行政處罰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等再上一個新台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加強政府法制工作,實施行政處罰法,必須有一支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專業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都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使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同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務相適應,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政府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告之國務院法制局。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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