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2013年)
國務院關於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3〕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年3月5日 |
貴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呈請批准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2020)的請示》(黔府呈〔2010〕3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貴陽是貴州省省會,我國西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全國重要的生態休閒度假旅遊城市。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貴陽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貴陽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3121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整治改造,統籌規劃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要逐步疏解老城區的人口和功能,加強金陽新區和外圍組團的規劃和建設,優化中心城區總體布局。要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村鎮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規模控制在32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中「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嚴禁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和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的交通運輸條件。要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注重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要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合理劃定黃線保護範圍。加強地下管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管理。要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要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限期達標。按照節能減排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嚴格控制高耗能行業的發展,大力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築領域的節能。要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劃定城市水系的藍線保護範圍,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加強對紅楓湖等風景名勝區和公園綠地、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穩步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提高市民的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紫線管理要求,切實保護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合理劃定綠線和藍線保護範圍,形成「一河、二環、三帶、七點」的城市綠地和水體系統布局。要保護好自然山體、水體等景觀,加強對南明河、百花湖等河湖沿岸建築高度、體量和樣式的控制引導,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貴陽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不得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切實保障《總體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貴陽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的要求,支持貴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貴陽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貴陽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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