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遼寧省金縣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遼寧省金縣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106號
1985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遼寧省金縣

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106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金縣實行對外開放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金縣享受中發〔1985〕3號文件中規定的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實行的各項優惠政策問題,留待研究遼東半島、山東半島和北方沿海地區對外開放時一併考慮。

  二、金縣未正式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之前,在該縣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項目中,凡屬於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型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或外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可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報經財政部批准,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三、金縣可根據自己的優勢,按貿—工—農的順序,調整生產結構,改造現有企業,大力發展出口創匯產品,同時搞好基礎設施,加強幹部培訓,為將來進一步對外開放創造條件。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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