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2〕45號
2012年9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2〕4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低生活保障事關困難群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基礎性制度安排。近年來,隨着各項相關配套政策的陸續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憂、保穩定、促和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有效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區還不同程度存在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保盡保。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堅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規制度,完善程序規定,暢通城鄉居民的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堅持動態管理。採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定期報告和管理審批機關分類覆核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二、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地要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同時,要明確核算和評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具體辦法,並對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提出具體要求。科學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健全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動態、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二)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序。

  規範申請程序。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規範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規範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範評議程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

  規範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規範公示程序。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規範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等。社區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並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並完善異議覆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規範發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的信息查詢辦法,並負責跨省(區、市)的信息查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國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定期跟蹤保障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分類、定期開展核查,將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範圍。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部、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重點抽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對於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通過完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以省為單位設置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來信來訪工作,推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等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收到覆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七)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群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三、強化工作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一)加強能力建設。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統籌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學整合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全面部署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二)加強經費保障。省級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時,財政部要會同民政部研究「以獎代補」的辦法和措施,對工作績效突出地區給予獎勵,引導各地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要切實保障基層工作經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經費要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省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加強政策宣傳。以黨和政府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認定條件、審核審批、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為重點,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協力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落實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充分發揮包村幹部的作用。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民政部要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並組織開展對各省(區、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績效評價。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各地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國 務 院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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