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4〕24號
2004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

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海洋傳統產業穩步發展,新興產業迅速崛起,海洋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海洋生物、環境監測和資源探查開發等方面的高新技術取得關鍵性突破,創新能力顯著增強;海洋法制建設步伐加快,海洋管理和公益服務水平邁上新台階。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些地方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比較混亂,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海洋管理工作實現新的轉變。對海洋資源,要由重開發、輕保護向開發與保護並重轉變;對海洋環境,要由重視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與生態建設並重轉變。為保障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保持海洋經濟協調快速健康發展,逐步實現海洋管理工作的統一、有序、有力,現就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審批海洋開發活動。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各類海洋開發項目時,必須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方針,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地方海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做好本地區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報批和環評工作。要抓緊實施《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養殖、鹽業、交通、旅遊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各類涉海行政審批事項。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涉海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予以廢止;同時,不得隨意增設新的涉海行政審批事項;對依法需要保留的涉海行政審批事項和審批程序要公開;要嚴格實行涉海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嚴禁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和重複審批。要嚴格規範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行為,禁止拍賣國家公布的軍事用海區、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區以及生態脆弱區等水域。有關部門在審批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項目時,必須徵求軍隊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從嚴控制圍填海和開採海砂。圍填海和開採海砂是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行為,必須嚴格管理。從事圍填海和開採海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圍填海和開採海砂項目時,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依據海洋功能區划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開採海砂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距海岸線12海里以內的海域限制採砂,軍事用海區、海底電纜管道保護範圍、航道、錨地、船舶定線制海區和重要海洋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棲息地禁止採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法對已批准的圍填海和開採海砂項目進行不定期的全面檢查,依法從嚴查處非法圍填海和開採海砂活動。

(三)加強近海捕撈和海水養殖管理。農業部要會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快海洋漁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努力拓寬漁民就業渠道,切實做好漁民轉產轉業工作,保持漁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漁民減船轉產計劃,並從政策、資金等方面引導漁民發展養殖、加工、流通和休閒漁業。

要嚴格控制捕撈強度,實施近海捕撈「負增長」,確保伏季休漁制度的貫徹執行。禁止在軍事用海區、海底電纜管道保護範圍內拋錨、投網。繼續開展「三無」漁船和「沙灘船廠」的專項整治行動。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為實施限額捕撈制度提供技術支撐。

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本着海域使用合理開發、綜合使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合理布局養殖水域,在劃定養殖區域前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對超區域養殖要予以清除。本通知下發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不同情況,組織漁業、交通、海洋、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擠占港區、錨地、航道,影響軍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養殖設施等要限期拆除。

(四)強化港口碼頭建設監管。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港、漁港等民用港口碼頭建設的監管。按照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國家港口碼頭建設總體規劃,優先保證國家重要港口建設需要。對不符合規劃和海域使用要求的建港項目,有關部門不予立項;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開工興建。對擅自開工建設的港口碼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會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五)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繼續抓緊沿海地區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建設,新建污水處理廠應有脫氮、脫磷工藝,現有污水處理廠要創造條件提高脫氮、脫磷效率,力爭「十五」末期沿海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45%以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重視農業污染源的治理,發展高效農業和先進的施肥方式,降低化肥、農藥使用量。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強對陸源污染物的防治工作,儘快遏制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環境持續惡化勢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審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定要求、污染嚴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

加快沿海陸域內污染企業的整頓步伐,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關閉污染嚴重的企業。新建項目必須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大力推行清潔生產。

(六)加強漁業、港口海域環境污染監督。漁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提出生態養殖標準和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推廣生態和健康養殖技術,引導養殖戶合理投餌、施肥和用藥。交通、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船舶溢油污染和港口污水達標排放的管理,提高船舶防污設備安裝率。

(七)加大海洋環境監測力度。海洋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優化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範和標準,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定期評價和發布海洋環境質量信息,提高監測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監測機構和設施的作用,避免重複建設,實現監測數據和信息資源共享。近期,海洋環境監測的重點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濱海旅遊度假區附近海域、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等重要海域。環保總局代表國家統一對外發布《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海洋局要提供相關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其他涉海部門分別依法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並發布有關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相互提供與海洋環境有關的監測資料。

(八)做好赤潮的防治和減災工作。海洋局要會同環保、科技、農業等有關部門做好赤潮的預防、控制和治理工作,在赤潮頻發海域劃定重點監控區,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布赤潮預警報信息。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海洋、漁業、環保、質檢、衛生、工商等部門組成的赤潮災害應急反應機制,確保在赤潮信息發布後24小時內對相關海域採取管制與防範措施,最大限度減輕赤潮災害對漁業和旅遊業等造成的損失,嚴格控制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產品進入市場。科技部門要加強對赤潮發生機制、預防及治理的研究,加快科技攻關進程,研究提出治本措施。

(九)做好海洋生態保護工作。鼓勵新建、擴建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和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水生生物種質資源等保護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要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及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對海洋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的調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的組織協調。要繼續強化對現有保護區的管理,做到資金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規章制度到位。

要認真做好規劃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興建的各類涉海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法定程序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類涉海工程項目均不得侵占、破壞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態系統。要組織開展受損海洋生態系統的恢復工作,制止毀壞海防林和紅樹林等不法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無居民海島的保護與管理,嚴禁非法炸島毀礁和開採、加工、銷售珊瑚製品。對嚴重破壞海洋生態、資源及保護區的重大污損事件,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做好渤海、長江口、珠江口、膠州灣、大連灣、杭州灣等重點海域的綜合整治工作。

(十)強化海上執法協調機制。各涉海部門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措施,制訂預案,加大執法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強化海上執法協調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針對當前執法涉及多個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聯合執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適應新的國際海洋法規則、加強我國海上執法隊伍建設的方案。

(十一)積極推進國際海洋事務合作。要根據我國公布的有關法律和我國批准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準則,儘快完善配套法規。倡導建立地區性雙邊、多邊海洋事務磋商機制,加強交流與合作。要遵循「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方針,積極推進我國與周邊國家共同開發利用有爭議海域的海洋資源。

(十二)抓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活動,加強海上船舶作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和執業技能培訓。儘快完善沉船沉物打撈的管理制度和海上搜尋救助配套制度,完善搜尋救助管理和協調機制,加大對海上搜尋和救助隊伍及設施的投入,加強海上搜尋救助演習,提高搜尋救助效率和搜尋救助機構的組織協調能力。

(十三)努力提高執法管理水平。國務院各涉海部門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儘快完善海上執法機構,對執法人員應依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要加強教育和培訓工作,規範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對以權謀私等各種違法亂紀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同時,要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提高執法裝備水平。

(十四)進一步強化海洋管理工作中的部門責任。海洋管理工作牽扯麵廣、涉及部門多。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敢於負責。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其他部門要顧全大局,積極給予支持,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圍。各涉海部門要建立健全海洋管理工作的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定期發布海洋管理工作政務信息,提高海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認真聽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十五)把海洋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海洋工作的領導,加大對海洋工作的宣傳力度,形成社會各界關注海洋、愛護海洋、支持海洋工作的良好局面。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把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綜合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實施。要努力建設一支廉潔、高效、務實的海洋管理工作隊伍,不斷增強做好海洋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緊迫感,全面開創海洋工作的新局面。

國務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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